可以共用一份提单结汇,结汇银行已经做过多次均无问题。出口公司随即安排出运,根据信用证A、B、C精心缮制了议付单据A、B、C,送议付行审单无任何不符点后即寄开证行议付。不久A单付款了,B、C单则收到了开证行的不符点电报,开证行称B、C单缺少了信用证要求的提单,拒绝付款。现实很残酷,买方通过开证行仅付了一份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却索走了可提取3份信用证下的提单。根据要求,议付行给开证行发出了加急电报称:一份提单系全部3份信用证共用,只有全部付款才能交付提单给申请人,但开证行回电明确,3份信用证必须提供3份提单,B、C单据缺少提单不能付款。虽然此时经与买方反复交涉,最终还是收回了货款,但引出的不符点问题却值得思考。 分析:
1、 此案例中是否存在不符点?如有不符点? 2、 开证行仅凭A单付款就交给全套提单,是否得当? 3、 如果你作为出口商,该怎么做避免发生类似情况?
案例8 D/P改D/A致损案
案情简介
某年4月9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100,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函一同寄给了美国一家代收行。单据寄出后一星期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托收行将“D/P at sight”修改为“D/P at 60 day‘sight’”。委托行在强调D/A的风险后,委托人仍坚持修改,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当年8月2日应委托人要求,委托行通知代收行退回全套单据。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3本正本提单只有2份,委托人立即通过美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被M. W. International 即进口商提走。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套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终不予理睬,货款最终没有着落,而委托人又不愿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事隔数年,货款仍为收回。 分析:
1、 为什么这里委托行会强调D/A的风险?
2、 银行在此承担责任吗? 分析:
1, D/P为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的简称,D/A为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的简称,两者均属于托收方式,但D/A比D/P风险更大。在D/A项下,进口人主要在汇票上承兑之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如果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此案例中委托人应该意识到 D/P改为 D/A的风险在于进口方将把付款赎单改为承兑交单,即进口方在不付款只承兑的情况下就可以取得货运提单,获得货物,并且提单是以进口方为收货人,使得进口方很容易提货。
2,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有关规定,只要委托人向托收行作出了清楚明确的指
示,银行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即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案例9 担保提货银行受损案
案情简介
1995年4月20日,国内某银行A分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香港某出口商开立了一金额为78万美元的跟单信用证,付款期限为见单后90天,交单期为21天。同年5月28日,开证申请人持海运提单副本到A分行,声称证下货物已到国内某港口,请求A分行向船运公司出具担保证明,担保其凭副本提单先行提货。A分行审核该副本提单后,确认该提单上注明所装运的货物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一致,于是按其申请出具了一份提货担保证书。半个月后,A分行收到了国外寄来的该信用证项下单据,考虑到已经出具了提货担保证明书,所以没有经过查验就将单据交给了进口商,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向国外寄单行发出了承兑通知。 承兑后的第5天,A分行又收到了国外寄来的一套进口代收单据,付款人为原信用证项下开证申请人。经审核,该托收项下单据中的海运单据,正是原信用证项下银行已经办理担保提货的提单,当A分行准备向开证申请人查询时,发现其将货物提出后倒卖早已不知去向。由于A分行已经办理了提单的担保提货,因此,不得不向托收行支付了该托收项下费用;并且,在承兑到期后,又得为开证申请人垫付已承兑汇票项下的款项,这样,A分行遭到了同一批货物支付了两次货款的损失。
分析:
1、 为什么银行会出具提货担保书? 2、 提单为什么会两次向A银行交单 3、 银行的失误? 分析:
1、本案涉及的是担保提货业务。进口信用证业务中,在正本海运提单尚未寄达开证行,但进口货物已到国内港口的情况下,为避免支付滞港费用以及能够及时提货销售,开证行往往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有关的船运公司出具提货担保证明书,船运公司凭该银行担保将有关货物先行交给进口商,然后由开证行负责将正本海运提单补交给船运公司,否则,一切责任均由开证银行负责。
2、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诈骗银行资金案。进出口双方事先相互勾结,进口商把信用证项下货物提出倒卖后,又将有关的正本海运提单寄回海外转卖给国外的另一客户,并以托收的方式向开证银行再次交单,诈骗开证银行的资金。
3、银行不得不重复付款的原因是该开证银行工作上的失误及对该业务风险认识不足。本案中,开证银行的最大失误是其将正本海运提单不是交给船运公司,而是交给了进口商,使诈骗能够得逞。由于海运提单这一物权凭证所代表的货物已被提走,开证银行就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国外银行对该信用证项下汇票的索偿,即使进口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不符,甚至没有正本海运提单,开证银行也必须在规定的或合理的时间里毫不迟延的承兑或付款。其次,开证银行对该业务的风险认识不够。它不仅没有要求进口商提供100%的保证金,而且也没有要求提供足额的反担保,使得货物被提出倒卖后,银行不但失去对货物的控制,而且连国内的进口商方面的风险也失去了控制,致使银行陷入了重复付款的境地。
案例10 单单不符致损案
案情简介
某年7月间土产进出口公司对T.M.国际贸易公司出口一笔香菇。开来信用证中有关部分条款规定;“500 cases of Dried Mushrooms , Packing: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kgs.net each . Shipping Mark to be ‘T.M./KUCHING’”。 土产进出口公司根据该信用证规定于7月10日装运完毕。12日对外寄单。7月19 日却接到开证行拒付电:
“你第XXX号单据经我行核对,发现如下不符点:
1、发票对货物包装规格表示‘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kgs. net each’;包装单上对包装规格却表示为‘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kilos net each’
2、发票、保险单和检验证书上对运输标志都表示‘T.M./KUCHING’唯独包装单上的运输标志为‘AS PER INVOICE’。因此单单不一致。
以上不符点经联系申请人亦不同意接受。单据暂代保管,如何处理听候你方复电。 7月19日
土产进出口公司对开证行的意见认为完全是挑剔,经研究作如下反驳: “你19日电悉。你行所谓的单单不一致,我们认为不成立:
1、发票上的包装规格表示‘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kgs. net each’;包装单上对包装规格表示为‘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kilos net each’。两者根本一样,其中所差别的就是发票上表示’kgs.’;包装单上表示‘kilos’。两者都是‘kilograms’的缩写。从概念上讲两者没有丝毫的差别。
2、我包装单上运输标志栏表示‘As per invoice’,也就是说我包装单上的运输标志和发票上所表示的运输标志是一样的,即发票表示为‘T.M./KUCHING’,包装单也是‘T.M./KUCHING’。
根据以上所述,我们认为单单是一致的。 7月22日
开证行于7月25日又来电:“你22日电悉。
1、据你解释‘kg .s.’与‘kilos’”的概念是一样的,但我银行只管两者单据之间表面上是否完全相符,表面上不相符就是单单不符。
2、我信用证明确规定有具体的运输标志,你所有单据都依照信用证规定作了表示,而唯独包装单所表示的与其不一致。即使你方解释‘As per invoice’就是发票所表示的运输标志一样,那么又与哪个发票一样?包装单上并未说明‘按照第XXX号发票一样’。所以无法说明问题。
因此单单明显存在不符。速告对单据处理的意见。 7月25日
土产进出口公司多次与对方交涉、解释均为效果。又于买方进行洽商,买方一直借口开证行不接受而拒绝。最终以出口方降价而结案。 分析:
请据此分析信用证方式下,单据对出口方的重要性 分析:
土产公司制单确有不符。1、为什么包装单上不和发票一样表示“kgs”,需要另出主意表示为“kilos”严格说两者是有区别的。“kgs”既是“kilograms”一词的缩略语,又可以看成是“kegs”的缩略语,而“kilos”是一个词,有“千克”和“千米”两个意思。既然信用证规定为“kegs”,当然所有的单据就应该表示为“kegs”。2、运输标志是单证实务中一重要项目。有些单证人员为图省事而只在运输单据和发票上详细标明具体的运输标志,而在其他单据上仅表示为“ASPER INVOCE. ××××”按照第××××号发票。单证工作的最起码要求就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安全收汇。
单证一致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其对于进出口双方能否顺利实现结汇和收汇至关重要。对于买卖双方和银行来说,只要单证一致,就能得到议付,顺利结汇,即银行不管买卖合同与信用证是否一致,不管合同标的物是否有瑕疵,不管单据真伪,不管出口方是否违约,只要单证相符,单单— 致,银行便付款。也就是说,单证一致,货不好也能得到货款;单证不一致,货再好,也不能得到货款。所以对于出出口方来说,能否确保单证—致,成为其是否能顺利收汇的关键所在,可谓利益悠关。
银行在审查单据时不仅要求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同时也要求单据之间相符,如此方能至少从形式上保证卖方满足了买方的要求,为银行付款提供依据。实际上,如若单据之间存在矛盾,那么整套单据在表面上就是不可信的,也就无从谈及单证相符。
案例11 两起预期违约纠纷案
案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