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三级动火必须在动火前四小时提出申请,由于意外原因(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须立即动火检修的项目除外,但动火前也应填写动火许可证,并征得检修单位安全主管领导的同意,方可动火。
5.5施工单位及动火所在的生产单位都应做好安全防火措施,互相密切配合,消防车、救护车可根据需要调用,但事先应征得公司安全、保卫部门的同意。 6、本制度的执行
6.1无动火许可证不准在禁火区动火,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者要追究责任。 6.2对本制度所划分的动火区域级别解释有争议时,一、二级动火区域由主管副总经理/安钢总经理裁决,三级动火区域的划分由安环部/安钢生产部裁决。 7、本制度适应全公司各单位(含改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