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低不小于3m。基坑维护设施不得超出用地界线。
(四)在相邻双方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退界距离可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3-2所列要求。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表 表3-2
道路宽度L(米) L>40 8 10 15 20 25 40≥L>25 25≥L≥15 L<15 5 8 10 15 20 5 5 8 10 15 3 5 8 10 15 建筑 高度 H(米) H≤15(古城区) H≤24 24<H≤60 60<H≤80 80<H≤100 (一)退线距离以建筑最外轮廓投影线起算。不区分主次朝向,主次朝向退线距离保持一致。
(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三)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5m。
(四)商业步行街、老城区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详细规划确定,但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历史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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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沿街建筑按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当规划地块位于城市绿线、蓝线的东、西、北侧时,最小距离不应低于2m,在建筑底层设有商业时退绿线、蓝线的距离不小于5m;当规划地块位于城市绿线、蓝线的南侧时,应按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四章 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第十五条 日照分析是指规划高层建筑对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状及规划已经确定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的日照影响程度的分析,以及其它高层建筑对规划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程度的分析。
第十六条 日照分析应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的日照分析软件。《日照分析报告》应由具备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设计单位或规划咨询机构应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负责日照分析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日照分析报告》承担技术责任。
第十八条 日照分析参数的确定
(一)地理位置:开封市区,河南开封,东经114°20′,北纬34°50′。
(二)有效时间段: 冬至日(当年)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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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日(当年)上午8时至下午16时。
(三)时间统计方式:累计。 (四)最小连续时间:10分钟。 (五)时间间隔: 5分钟。
(六)采样点间距: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0米。
(七)计算高度: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距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第十九条 日照分析主要资料
(一)覆盖所有遮挡与被遮挡建筑范围的电子地形图。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三)已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平、立面图(含明确的底层标高,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四)已确定的遮挡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五)规划地块内的模拟日照分析遮挡建筑资料(室内地坪标高、建筑控制高度)。
第二十条 《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与深度要求 (一)文本内容
1.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拟建日照分析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3.根据拟建日照分析遮挡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日照分析客体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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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与叠加遮挡的其它日照分析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5.上述日照分析遮挡、被遮挡建筑的资料来源说明(提供资料的单位应盖章确认)。
6.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7.日照分析的依据。
8.日照分析所采用的日照标准。 9.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说明。
10.分析结论 :列表说明不满足日照标准窗台的所属建筑、层次、编号、受影响类型及受影响程度。对其中的现状日照分析客体,还须列出建设前后的比较分析表,分别载明各采样点建设前后的日照时数及所处时段,并计算差值,对其中建设后不满足日照标准的采样点,应按不同的受影响类型填充不同的颜色。
(二)附图
1.日照分析遮挡、被遮挡建筑范围图(比例:1:1000-1:2000)。应详细标明各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的位置(坐标、编号、室内地坪标高)、檐口高度及有效时段的阴影范围。
2.窗台日照时数分布图。应标明各日照分析客体的各日照分析采样点的日照时数,对受影响窗台则应按受影响类型分别标注不同颜色的条状色带。
第二十一条 日照标准要求应符合表4-1中的规定。 各类建筑日照标准 表4-1
类别 住宅 测试日期 有效时间带 日照标准 大寒日 8:00-16:00 1.住宅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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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3个居住空间需满足1个,4个及以上居住空间需满足2个。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2小时日照标准。 中小学 冬至日 9:00-15:00 普通教室应满足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幼儿园、托冬至日 儿所 幼儿园活动冬至日 场地 老年人住宅 冬至日 9:00-15:00 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9:00-15:00 不少于1/2的活动场地面积在3小时日照等时线范围之外。 9:00-15:00 老年人居住类建筑的主要居室应满足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医院、疗养冬至日 院 9:00-15:00 医院、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满足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建设权益,体现土地有效公平原则,对未确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相邻地块,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下述要求进行模拟日照分析:
(一)、规划地块东、西两侧应根据规划用地性质做镜像模拟分析。
(二)、规划地块北侧为居住用地时,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过北侧用地边界线12.5米。
(三)、规划地块北侧为老年人住宅、幼儿园、教育及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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