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指引

2019-03-28 17:4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指引

一、征收程序:

1、有安排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

镇残联收齐用人单位的资料送市残联审核 按比例安排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不用缴交保障金,未按比例安排的由地税部门统一扣征应缴保障金 镇残联发出《关于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工情况申报的通知》 已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镇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申报 2、未安排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

一扣征应缴保障 金通知 地税部门发出统用人单位计算应缴数额,足额存入本单位缴纳税费的银行帐号 地税部门统一从用人单位缴费的银行帐户中扣缴保障金 二、时间安排:

1、残疾人就业用工情况申报时间:2010年6月15日——7月31日

2、地税统扣时间:2010年9月

三、征收范围: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8%比例的用人单位

注:从2010年起征收比率(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由1.5%调整为0.8%,滞纳金由5‰调整为5?,征收点为20人(含20人),即对参加工伤保险平均人数在2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征收保障金,2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不征收。

四、申报残疾职工用工情况须提供资料:

1、填写《东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手册》(表)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表格可登录“东莞残疾人就业服务网”下载(http://www.dgscl.com)或到镇残疾人就业服务所领取; 2、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残疾职工2009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 5、2009年发放残疾职工工资的有效凭证;

6、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五、计算公式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0.8% 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数-上一年度在职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80%

注:职工平均人数以购买工伤保险人数为准,2009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4416元,2010年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基数标准为11533元(14416×80%=11533)

六、地税分局统扣:

镇地税分局将于今年9月份发出统一扣征应缴保障金公告,待地税分局发生征收保障金通知后用人单位根据公式计算出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存入本单位缴纳税费的银行帐户,由地税部门统一扣征应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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