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通面对2400多年前(公元前399年)雅典对苏格拉底的审判,他选择撇开那些浩如烟海却纠缠不休的辩争,而是晚年耗尽心思来梳理了卷帙浩繁的文献,甚至开始学习希腊文,在他死后出版了《苏格拉底之死》一书。
?斯通认为:处死苏格拉底并不是雅典的民主的污点,而是雅典法制的耻辱或悲剧。雅典的民主使雅典自由的公民免于斯巴达式的专制,但雅典的法治不但没有为私人设定他人不可侵犯的空间,而且直接成为公共权力破坏个人信仰自由的工具和媒介。这是人类法律史上可悲的一页。
?斯通坚信:“任何一个社会,不论它的目的是什么,不论它标榜的是什么乌托邦式的解放性的宗旨,如果生活在这个社会里的男男女女没有说出心里话的自由,就不是一个好社会。”
?法律既然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本身就必须谦抑,在公权力以外的范围为私人留下余地。但是多数人作出的权威性判断不可抑制的要侵入个人生活,甚至有可能是针对单独的个人作出的决定,个人的自由很难保障。
?法律的根基在于普遍的民众,法律不是少数人的游戏而应该是社会全部人的行为尺度,因此法律的确不应该脱离民众而存在,但是法律又不仅仅是现实生活简单规则和约定的直观反映,而是将其抽象化和概括化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