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状(2)

2019-03-28 17:52

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因此,反诉人根据该规定请求法院确认捷报花园4#、7#、8#楼一层架空停车部分,1#、2#、3#、5#、6#楼的连体人民防空地下车位、停车场部分,6#楼一层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2、经向捷报花园1#、2#、3#、5#、6#楼的连体人民防空地下室的现场看管人“老依伯”了解,该地下室可停放200多辆汽车,现有停放车辆已超过200辆,车主需为每辆车支出350元/月。(注:该事实有证据2-⑨的现场摄像予以佐证。)据此,被反诉人对该小区业主公共部分的不当得利至少为70000元/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从证据3-⑩捷报花园的小区总平图中可知,捷报花园的小区总建筑面积53482平方米。从反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可知,捷报花园3#楼101单元的建筑面积为127.39平方米,反诉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为:127.39÷53482=0.00238,反诉人对该共有部分的权益为70000元/月×0.00238=166.6元/月,暂以反诉人主张的进驻小区时间计算,被反诉人应当返还反诉人的不当得利金额总计:166.6×38=6330.8元。

3、经向捷报花园7#楼架空层停车场的看车大姐了解(证据2-⑩),小区架空层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为摩托车20元/月,电动车15元/月(不含充电费),自行车6元/月。被反诉人出租4#、7#、8#楼一层架空停车部分和6#楼一层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每月的不当得利数额反诉人及其代理人均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已另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四、关于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立即对捷报花园小区的草坪灯、中心花园喷泉及灯光功能恢复正常的事实与理由:

如证据3-⑧图片所示:捷报花园小区的草坪灯长期以来灯头全部丢失;中心花园喷泉及灯光多年以来均未正常工作过。(注:该事实为小区全体业主众所周知的事实,反诉人不另行举证。)显而易见,未经捷报花园小区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被反诉人对小区公共设施的损坏负有过错责任,严重侵害了包括反诉人在内的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被反诉人立即对捷报花园小区的草坪灯、中心花园喷泉及灯光功能恢复正常。

五、关于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返还反诉人因利用捷报花园*****单元一楼公共楼道及电梯间的公共墙体所得广告费500元的事实与理由:

如证据3-⑨图片所示:被反诉人将捷报花园*****单元电梯间的公共墙体出租给福建绿野邮电广告信息有限公司经营广告业务;将捷报花园*****单元一楼公共楼道墙体出租给分众传媒悬挂液晶电视经营广告业务并将收入均据为已有,其每月或每年的不当得利数额反诉人及其代理人均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已另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六、关于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劳务费3000元及其它诉讼费的事实及理由:

如前所述,反诉人所处的捷报花园这个小区从2005年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起,经2008年与2011年的换届选举,三次均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的前提下成立;被反诉人进驻捷报花园开展物业工作,并未经小区业主大会的选聘。反诉人年老体迈,为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儿子代为维权,其间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反诉人酌情向儿子支付劳务费3000元。

综上所述,反诉人的诉请有明确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此致

鼓楼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翁宜平

201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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