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2)

2019-03-28 18:39

二、所属监督站日常考核平均分占总分30%;

三、当地主管部门和所属监督站检查情况及整改通知单是否及时回复、整改,该项占评审总分10%。

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综合分应在80分(含)以上。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评选省安全文明工地资格:

一、评审考核综合分数低于80分的;

二、总、分包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合法、超过有效期的,项目经理、安全员不具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考核年度内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安全事故的; 四、在部、省、市(县)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

五、工地现场因存在安全隐患较多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六、在所属监督站日常监督检查中受到过两次以上(含两次)停工处罚的; 七、对事故隐瞒不报的;

八、有其他违法行为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七条 评审小组依据评审标准,结合现场资料情况,进行评议,提出评审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程序:

一、汇报:由评审小组组长向评委会汇报评审情况并提出推荐意见; 二、质询审议:评委会委员进行质询审议;

三、公示:审议通过的工程应通过本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备案。在公布公示期间有投诉,且情况属实者应取消其资格; 四、公布:协会将评审结果上报建设厅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协会对获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授予奖状和证书、奖牌。

一、授予施工总承包单位奖状、奖牌; 二、授予项目经理、安全员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评审结果只是针对项目开工到评审时的建设行为,获奖的施工企业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继续完成项目施工,后续施工中,若出现第十六条其中之一情况的,经核实后,撤消荣誉称号,收回相应奖状、证书并报省建设厅。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检,不得弄虚作假,接待初评检查一切从简,不得宴请和送礼。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申报参评资格。

第二十二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机密,公平、公正,坚持高标

准、严要求。违反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工作资格。 评审人员要接受被评单位和公众监督。对工程初评评价结果,初评小组人员不得自行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奖牌、奖状和荣誉证书,并在评审结果未公布之前不得以获奖工程的荣誉进行宣传,否则,追究单位责任,并通报全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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