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向施工单位提供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施工说 明、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6.4 履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
6.5 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6.6 检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核备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6.7 其它有关事项。
7、对勘察、设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1 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周边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情况。
7.2 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7.3 其它有关事项。
8、附 则
8.1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8.2 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8.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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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受监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策和措施,指导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季度进行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题分析会。
第三条 季度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
第四条 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出席对象:全体领导及质量、安全监督人员。
第五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各受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阶段性工作,研究加强和改进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布置下一阶段工作。
第六条 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委会办公室汇报安全生产形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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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的信息通报和协调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施工安全生产动态;
(三)提出改进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四)按时参加质量与安全监督活动,并向安监组通报本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五)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安监活动内容,提出贯彻落实活动内容的建议。
第三条 联络员组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各标段施工、监理安全生产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以上人员由有关单位报安监组确认后,在工程现场予以公布。联络员工作如有变化,应及时调整。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
(一)质量安全监督组负责组织受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一般同质量安全监督活动一并进行。若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联络员会议的内容为:分析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提出工作要求、意见和建议。
(二)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临时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由质量安全监督组长负责确定落实。
(三)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向质量安全监督组请假,并委派代表参加。
第五条 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
(一)各联络员每季度初10日内应向质量安全监督组书面报送上一季度本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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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形势综述、重大措施和重要活动,典型经验与做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等。
(二)各联络员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组报告,有关意见、建议一般在联络员会议上提出。
(三)质量安全监督组通过质量安全监督活动纪要、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和保持经常联系。
第六条 联络员所在单位应为联络员的工作创造条件,省质量与安全 监督管理中心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联络员将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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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预警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时,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组应向业主或施工、监理发出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预警提示。
(一)主要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
(二)重要会议:国家、省召开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 (三)特殊季节:汛期、台风; (四)施工高峰期之前;
(五)其它地区发生工程施工重特大事故后。
第三条 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以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电话或通过有关信息平台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落实,并做好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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