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玉兰”目录(3)

2019-03-28 19:41

的考验后,无质量问题反映的,方能予以正式认定。

第七条 市白玉兰奖每年评选两次,上半年为6月;下半年为12月。 第八条 申报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从市白玉兰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九条 市白玉兰奖评选工程范围是: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其工程的规模要求如下:

一、8层以上(含8层),且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的高层住宅工程。 二、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三、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 四、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群体。

五、单项安装工程应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业生产流水线,且产值不少于3000万元。

六、单项装饰工程是指对原有建筑的改建,并全面完成工程的整体装饰,且产值不少于5000万元。 七、市政工程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且产值不少于8000万元。 八、绿化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园林绿化工程。 九、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园林建筑群体。

十、学校、厂房、医院、别墅、度假村等每个单体工程未达到评选工程规模,可以群体工程申报,但建筑面积应在20000平方米以上。其他要求还须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九款的有关条件执行。

十一、个别建筑设计独特,工程质量突出,在社会上有影响的工程,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申报推荐。 第十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在市外、国外的工程。

二、凡属于地下隐蔽的、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程。 三、改建历史保护性建筑的工程。

四、已经参加过市白玉兰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各赛区推荐市白玉兰奖评选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半年度申报的工程须在4月底以前竣工,下半年度申报的工程须在10月底以前竣工。

二、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部颁、市颁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在申报表中须签署评价意见。

三、工程已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或竣工验收手续,建设单位在申报表中须签署推荐意见。 四、经质量监督机构推荐,在申报表中须签署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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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政工程、绿化工程、钢结构工程、大型专业安装工程等,须提供本市相关协会(部门)的评价意见。 六、在施工中未发生重大事故和留有质量隐患。

七、初装饰工程,必须符合市主管部门规定的初装饰竣工标准,并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

八、3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建、住宅、工业厂房及市政工程中的高架道路、立交桥、码头等工程结构必须经有关机构评定为优质结构工程。 九、住宅群体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次建成的住宅群体设施配套,道路绿化等初具规模。

2、住宅群体,除申报面积符合要求外,高层建筑应不少于2幢,多层建筑应不少于5幢,同时群体工程要保持其在总体平面布局上边界清晰,体现完整性和一体性。 3、群体住宅优质结构的比例,其面积或幢数在60%以上。

十、除特大型工程外,一项工程只能确定两个参建单位,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的产值占工程总量的20%以上。 2、完成的分部工程质量达到先进水平。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市白玉兰奖的申报程序:

一、会员单位向各自所属赛区申报,由各赛区负责组织选拔和推荐。

二、各赛区对推荐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在《市白玉兰奖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和盖章。 三、向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进行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上半年为五月底,下半年为十一月底。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市白玉兰奖申报表》,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写明意见并盖章。 二、工程承发包合同。

三、单位工程竣工备案表或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证明。 四、优质结构证书扫描件。

五、民用建筑须按规定提供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以及监理单位对住宅工程外墙保温验收证明等资料。

六、5寸工程主要立面彩照2~3张。 七、工程简易地盘图。

凡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四条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成立由本会领导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市白玉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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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工作,评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评委会的成员适时按需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本会工程质量部,负责对申报资料的核查和评选的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评委会根据申报资料及对工程实物检查后,进行审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必须由评委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委应严格执行评审纪律,秉公评审,如发现违纪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市白玉兰奖的总承包(主承建)和参建单位授予白玉兰奖杯和证书,向该工程项目经理授予证书,并对获奖企业通报表彰。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创奖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每年组织编辑《上海市建设工程白玉兰奖(市优质工程)专辑》,将获奖工程和获奖企业载入上海建筑业发展史册。专辑发至获奖企业。

第二十一条 凡获得市白玉兰奖的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因施工质量原因出现质量问题,评审委员会有权决定撤销工程所取得的荣誉,收回奖杯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 施工资质二级及以下承包企业,申报工程的范围仍执行8层以上、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的高层住宅或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评选办法和补充意见同时废止。

[2007-05-25]

沪建施协(2010)24 号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创建上海市白玉兰奖观摩工程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会员企业:

《关于鼓励创建上海市白玉兰奖观摩工程的试行办法》已经本会六届七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能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创建目标,加强管理、落实措施,创建出更多的有特色的观摩工程,进一步发挥其引领和示范作用,促进提高企业和上海的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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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抄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 抄送:上海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关于鼓励创建上海市白玉兰奖观摩工程的试行办法

各会员企业:

为了帮助会员企业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和提供创优服务,协会自创建上海市建设工程白玉兰奖以来,坚持每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会员企业进行白玉兰奖工程的现场观摩、学习和交流活动,企业通过直观的实物质量观摩,从中借鉴学习质量创优的好做法好经验,广大会员企业受益匪浅。为了进一步充分发挥白玉兰奖观摩工程的引领和示范作用,进一步促进提高企业和上海的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同时也是为了向会员企业提供更多的白玉兰奖观摩工程,协会鼓励会员企业尤其是创优经验丰富的企业积极创建白玉兰奖观摩工程,具体要求和鼓励办法如下: 一、 创建范围和要求

1、 在白玉兰奖评选工程范围内,重点鼓励住宅等民生工程创建观摩工程。

2、 凡会员企业均可参加创建白玉兰奖观摩工程,已明确创建观摩工程目标的可向协会工程质量部预报,便于协会掌握创建信息。

3、 创建白玉兰奖观摩的工程应是市优质结构工程。

4、 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促进提高施工质量水平,创建有特色的观摩工程。 5、 创建观摩工程,不提倡采用超设计标准的做法提高细部观感质量。

6、 应企业创建观摩工程之需,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在创建过程中提供现场创优指导,帮助企业努力实现创建目标。 二、 评审认定和奖励

1、 创建工程竣工后申报白玉兰奖,经白玉兰奖评委会评审确定入选白玉兰奖和同意推荐为观摩工程。具体观摩活动另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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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凡入选白玉兰奖观摩工程的,协会给予以下表彰和奖励:

(1) 向荣获白玉兰观摩工程的总承包(主承建)单位、参建单位和项目经理分别授予白玉兰奖观摩工程的荣誉证书。

(2) 白玉兰奖观摩工程的规模达到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申报条件的,属本市企业的协会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属进沪企业的由协会向该企业所属省的协会提出推荐的建议。

(3) 在协会组织的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排名考核计分时,对入选的观摩工程另按白玉兰奖相应评分标准的3倍计分予以加分。

(4) 在协会会刊、白玉兰奖专辑和相关媒体上组织专题宣传,扩大提高创建企业和项目经理的品牌知名度。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201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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