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液化空气(福州)有限公司液空中国福建煤气化项目环境(2)

2019-03-28 21:07

4、一般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污水≤132万吨/年,COD≤79.2吨/年(不含生活污水),氨氮≤10.56吨/年;SO2≤27.52吨/年,氮氧化物≤183.68吨/年,烟粉尘≤75.44吨/年,挥发性有机污染物≤124.88吨/年。污染物排放总量在福州市辖区内予以平衡,你司应配合连江县政府做好对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的补偿工作。今后环保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无条件服从。

四、落实省、市关于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公开环境信息,协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并化解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利益,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六、项目在连江县可门经济开发区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并建设污染事故废水应急池,以及可门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及其尾水通过管网引至罗源湾外指定海域排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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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建成投入运行后,项目方可投入试生产。投入试生产前应报我局备案,试生产3个月内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并报我局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七、我局委托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连江市环保局开展该项目施工期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连江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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