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
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投资者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保证本基金资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六)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需要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并按监管要求适时披露相关信息。
(七)风险收益特征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本基金不承诺保本及最低收益,属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投资品种,适合具有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沪深300指数。
如果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九)止损线 本基金不设置止损线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本基金项下托管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对于除此之外的本基金项下的其他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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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安全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基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证券登记机构、期货经纪公司或结算机构等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2、托管期间,如相关监管机构或法规对非现金类基金财产的保管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于本基金的投资事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出现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订相关协议、开立相关账户及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基金托管人对于因此而产生的风险不承担责任。
4、除本款第5项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6、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7、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8、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9、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托管账户中,并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管理人划款通知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管理人划款通知书》后确认实际到账情况并出具《管理人划款通知书》签收回执。
(三)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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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基金的托管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简称“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2、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为基金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
3、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合同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或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四)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议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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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机构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五)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因基金管理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移交重大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导致的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
十一、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附件二)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约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以下简称“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基金管理人将加盖公章的授权通知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出后,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传真或扫描件并电话确认后,方视为通知送达。授权通知在送达后,自其载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通知送达的日期晚于载明的启用日期的,则通知送达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传真件或扫描件如与正本不一致,基金托管人以传真件为准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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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样本写明款项事由、指令的执行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及程序
指令由授权书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传真或扫描件以获得收件人(基金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书约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基金管理人还需为基金托管人留有2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在每个工作日的13:0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银证转账、银期转账划款指令的,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划转流程;在每个工作日的14:3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其他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在银行的划付流程。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或扫描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表面相符,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基金托管人立即与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印章后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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