寝室熄灯,以免影响他人休息,影响第二天的工作。违反者一次罚款壹佰元。
第十三条 入住人员必须遵守宿舍管理人员的要求,在规定房间、床位入住,不得任意入住,发生一次罚当事人贰佰元。
第十四条 男、女员工严禁串寝留住,男员工不得进入女员工寝室;如确需入内,必须有第三人在场且不得长时间(30分钟以上)逗留,严禁男女混住,违反一次罚款伍佰元。 第十五条 入住员工严禁带非项目施工人员入内,更不准留宿;发现一次罚款贰佰元。 第十六条 辞职、辞退、解聘人员必须在办理手续后当日内在相关人员的监督下退出宿舍,不准继续留住。
第十七条 严禁翻弄他人的行李及衣物等,发现一次罚款伍佰元。
第十八条 入住人员自觉遵守宿舍卫生要求,爱护环境,严禁乱扔垃圾;自觉清理宿舍内及宿舍门口垃圾,保持室内卫生。发生一次罚款壹佰元。
第十九条 不得在宿舍内、宿舍门口、走廊、楼梯间堆放垃圾,禁止高空抛物,发现一次罚款贰佰元。
第二十条 宿舍内每位员工均需轮流打扫清洁卫生(轮值表贴于门后),未按轮值表值日者,一次罚款壹佰元。
第二十一条 换洗衣物、鞋不得在寝室内堆积,发现一次罚当事人壹佰元。 第二十二条 宿舍及走道内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使用电器具,发现一次罚款伍佰元。 第二十三条 污秽、废物、垃圾等应集中于指定场所倾倒,乱倒者发现一次罚款壹佰元。 第二十四条 保持床单、被罩、枕套的整洁,定期清洗,如发现太脏,一次罚款壹佰元。 第二十五条 不服从监督、管理、指挥者,除说服教育外,严重者开除。
第二十六条 在宿舍内赌博(打麻将、打扑克等涉及金钱的)、斗殴、吸毒、行骗及酗酒者,发现一次罚款伍佰至壹仟元,严重者开除或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蓄意破坏公用物品或设施的,罚款壹仟元,对破坏的物品或设施按原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 宿舍内接待异性人员或留宿外来人员者,发现一次罚款贰仟元,并开除。 第二十九条 经常妨碍宿舍安宁、屡教不改者,开除本工地。 第三十条 违反宿舍安全规定者,开除本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