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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5.4.6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
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予批准。 5.5 投标货币
5.5.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人民币表示。 5.6 投标有效期
5.6.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4项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
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5.6.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
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的投标人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5.7款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5.7 投标保证金
5.7.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所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是否
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7.2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最迟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4项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
15日内无息退还。
5.7.3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并按本须知第10
条规定签订合同后3日内予以无息退还。
5.7.4 投标人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5.7.4.1 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7.6款规定修正投标价; 5.7.4.2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5.7.4.3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5.7.4.4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5.8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5.8.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的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5.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
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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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5.8.3 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标及技术标)的封面及有投标人的落款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
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中需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5.8.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或增删。如有修改,
修改处应加盖投标人的印章和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 5.9 投标文件的递交
5.9.1 投标文件及其包封的密封与标志
5.9.1.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呈递,正本、副本及电子文件单独密封。
5.9.1.2 包封应密封完好,内、外包封标明招标工程名称、招标人名称、投标人的名称及
地址和邮编,并在包封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的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5.9.1.3 如果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以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
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5.9.2 投标文件的提交
5.9.2.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一第8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
件。
5.10 投标截止期
5.10.1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规定。
5.10.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4.3款规定以书面补充纪要的方式,酌情延迟投标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5.10.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
招标。
5.11 迟交的投标文件
5.11.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5.10.1
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5.12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5.12.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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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12.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5.8、5.9.1款的规定密封、标志和
提交,并在包封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5.12.3 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5.12.4 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
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6 .开标 6.1 开标规定
6.1.1 在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按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6.1.1.1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6.1.2 投标人在开标前应向招标人提交相关原始证件资料,以便招标人确定投标人的真实
身份(招标人校验原件,留用复印件):
(1) 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安全施工许可证,特种设备施工许可证。
(2)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 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
(4) 资信评审需要的相关资料原件;
6.1.3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资料编制在投标文件的第三部分。 6.1.4 违反本须知第6.1.1款规定的投标人将被视作自动放弃投标。
6.1.5 违反本须知第6.1.2、6.1.3款规定的投标人将被视作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招标
人将拒绝其投标。 6.2 开标程序
6.2.1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6.2.2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2.3 经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签字确认无误,由有关工作人员先开投标报价,再开投标
文件;
6.2.3.1 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宣读其投标报价、工期、质量、安
全、各项承诺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内容,并做好开标记录,由各投标人的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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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6.2.3.2 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标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公布技术标评审结果。 6.2.4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
封。
6.3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6.3.1 开标时,招标人必须先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
无效标处理,不得进入评标:
6.3.1.1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查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投标人未按规定
提交相关的资格更新资料的,或提交的更新资料不符合资格后审评审标准的;
6.3.1.2 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3.1.3 投标文件未按本须知第5.9.1款规定密封和标志的;
6.3.1.4 投标文件未按本须知第5.8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签字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
6.3.1.5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未按规定加盖编制人执业专用章的;
6.3.1.6投标文件关键性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或投标文件擅自改变招标文
件提供的内容或格式,致使招标文件的原意发生改变而将影响评标的;
6.3.1.7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声明哪一份有效或投标文件
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大写报价,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6.3.1.8 经检查,有效投标文件达到3个以上(含3个)时,招标人才能将投标文件送交
评标委员会进行技术标或商务标的评审和比较,否则应视作本次招标缺乏有效竞争而重新组织招标。
7.评标
7.1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7.1.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7.1.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7.2 评标过程的保密
7.2.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
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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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
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7.2.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或相关工作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7.3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7.3.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
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对除了总报价以外的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投标人应作出有利于招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须知第7.6款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正不在此列。
7.3.2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
标。
7.4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7.4.1 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符合本须知第6.3款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
进行评审。
7.4.2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
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要求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限制,而且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7.4.3 一般将投标总报价、投标工期、质量安全目标承诺、质量安全工期奖罚条件及违约
责任、履约担保承诺、保修担保承诺、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其它主要商务条款及有评审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项目管理班子配备符合要求、施工方案可行性等主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内容。
7.4.4 对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并且不允许通过澄清、
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7.5 投标报价形式的确认
7.5.1报价以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基准的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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