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欺诈与措施(2)

2019-03-28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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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人带来了很大的不便。欺诈人往往采取合法的解释来正大光明的骗取对方财物。就因为他在合同中采用了对方所不熟悉的法律或规则。且由于对国际贸易欺诈打击力度不够。致使欺诈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往往很难得到赔偿。因为虽然国际不法分子的欺诈行为严重地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造成巨大贸易损失,激起了国际经贸界的极大愤慨。但由于国际贸易欺诈是一种非暴力的不法行为,人们并不觉得它是一种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1980年联合国贸发会议曾经先后两发在日内瓦召开研讨国际贸易欺诈的会议,但由于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打击国际欺诈的任何协议。虽然有些国家和地区制定过关于惩处欺诈的法规,但由于国际贸易欺诈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进行,而各地区的法律仅能在本国,本地区范围内具有管辖权,从而使打击跨境贸易欺诈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2、法律具有滞后性

法律的制定具有滞后性,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法律本身所无法避免的。因为只有一个欺诈事件发生后,法律才会针对这一欺诈手段采取相应措施。但如今科技日新月异,欺诈的手段也是日益翻新,而制定法律的程序又是非常繁琐。这就必然为欺诈的存在创造了条件。

正是由于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使得欺诈人在实施欺诈时,不易被对方察觉。在实施欺诈后,也容易逃脱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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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国对国际贸易欺诈的管制和防范

国际贸易欺诈对于各国的经济发展都具有很大的危害性,所以各国也对其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

(一)各国对国际贸易欺诈行为的管制 1、我国对于国际贸易欺诈行为的管制

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比较集中地规定了我国管理管制对外贸易的主要措施。国际货物买卖是对外贸易的重要的、主要的内容,对外贸易法是我国管理管制国际货物买卖的一部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对我国对外贸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国内法中欺诈产生后会出现两种处罚手段,一种是以《民法》为主的民事赔偿,另一种是以《刑法》为主的刑罚处罚。这在国际贸易中也同样适用。

2、美国对国际贸易欺诈的管制

美国对于国际贸易的相关法律规范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有具体体现。《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 )是在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的共同努力下所取得的最成功和最重要的成果,也是最为著名的一部“标准法典”。其中第2—201条中规定的反欺诈法。例如在该法的第1-205条规定了在合同中的各种条款的优先顺序,也有利于解决合同条款适用问题。

第1-205条:协议的明示条款和任何履约过程,以及交易过程和行业惯例,在合理的情况下,应作一致解释。如果此种解释不合理,明示条款的效力优于履约过程,履约过程的效力优于交易过程和行业惯例。 3、日本对国际贸易欺诈的管制

日本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包括作为基本法的《外汇及对外贸易管理法》和具体涉及对外贸易管理的《进出口交易法》,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贸易保险法》、《日本贸易振兴会法》等,因为日本是一个保护主义非常重的国家,所以在国际贸易的各个流程中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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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都可见到日本政府的身影。这在国际贸易欺诈中也不例外。其规定多见于《日本商法典中》。

(二)各国对国际贸易欺诈的防范 1、对于报价欺诈的防范

对于进出口商来说进口货物时最好采用FOB方式,出口货物时采用CIF或CFR方式成交。采用FOB价格进口,进口方可以自己掌握租船订舱,卖方必须按照其指示的船舶装船,承运人按照与进口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中的品名、数量、质量、件数、装运期限、装卸港口的规定接受卖方的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承运人才签发提单。出口方应竭力采用CIF或CFR方式出口,出口方应了解的船公司运送货物,从而防范海运诈骗事件的发生。

2、对于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首先,在与对方谈合同签订信用证时,应要求进口商以与我方银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或国际知名、信誉良好的大银行作为开证行。对于其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应由我方银行通过核对印鉴、密押等方式来辨别真伪。而且最好要求知名大银行对外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加保。

其次,要仔细审核信用证,注意是否含有“软条款”。如果信用证含有“软条款”,应要求开证行修改或删除。另外,当我方为信用证开证人时,应仔细核对收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真伪及有效性,一旦发现欺诈行为,立即通知我方银行并要求其止付,在必要时,还可通过法院向银行发出止付令。

最后,对于新客户和一些贸易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客户,最好选择信用证方式结算。对于一些长期合作的资信好的客户,可以选择较为便捷的付款交单方式或电汇方式结算。至于承兑交单方式,应尽量避免使用。

3、对于海运欺诈的防范

对于国际海运欺诈,我外贸企业应在与外商洽谈时多方对船公司的资信状况及实力进行了解或直接要求外方雇佣我方熟悉的信誉良好、实力强大的外运公司承运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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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认真选择合同所适用的准据法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每个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互有差异。归纳起来有三种:一是适用合同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二是适用国际条约或公约;三是适用国际惯例。其法律适用条款陷阱主要集中在第一种情况。为解决这种法律冲突,一般都是通过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范的办法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根据此规定,在我国对外进出口合同中,交易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处理合同适用的准据法。其中,既可以选择买方或卖方所在国的法律,也可以选择第三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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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治国际贸易欺诈的建议对策

(一)法律法规的完善

法律法规指的不仅仅是国内的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国际通用的法律法规。国际贸易惯例及国际贸易公约是国际贸易交往中最常用的规则。如何完善惯例及公约就成了我们避免国际贸易欺诈的当务之急。在当今世界中,国际间的深化合作已是必然,那如何放下各国的私利来维护国际间的贸易安全就成了国际间法律法规完善的唯一障碍。要完善法律法规就要明白它的漏洞在那里。例如现行国际贸易中大量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而现行的2006年修订的《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规定: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业务,有关各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只要受益人提供了表面上完全符台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有义务付款,而不管单据的真伪:即使该单据系卖方伪造,银行也应该承担对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付款的义务。信用证的这一特点为卖方利用伪造的单据进行欺诈客观上提供有利条件。

(二) 商人自主防范的加强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就是最先由商人自主订立及贯彻的。诚信商人在国际贸易中订立的合同并就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而作出相关行为。其在国际贸易中取得的成果既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托收统一规则》等。但在防治国际贸易欺诈方面,做的是远远不够的,由于国际贸易牵涉的金额巨大,所以商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与专业人士进行沟通,并调查好对方的合法身份。且不可为了眼前利益而对合同的具体条款掉以轻心。

(三)国内政府的高度重视

国内政府应对国际贸易产生高度的重视,并对产生的国际贸易欺诈分析原因。对此,我提出几点建议:

1、政府在对对外贸易进行管理时,更应对从事对外贸易的人员进行培养。在古代培养人才的手段既是考试,在现代学习的目的虽不说的那么单一,但考试却不失为一个学习的好办法。由于我国对对外贸易管理较为严格,对从事外贸的人员也是规定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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