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书?、重要单位(场所)登记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等(2.5分)。每缺1项扣0.5分。
2.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针对本地区的薄弱环节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未按要求开展的扣1分。每半年对辖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居民集中居住点、社区、农村大院进行至少一次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并积极督促整改,未按照要求开展的扣1.5分。
3.凡因工作不落实,造成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本项工作不得分,在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终考核中不进行评优。 第九条 队伍建设(5分)
1.群众对执法队伍的满意度低于全县平均值并列于全县后三名的,分别扣2分、1分、0.5分。
2.执法队伍培训工作不落实的,扣1分。
3.发生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1人次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第十条 法制建设(5分)
1.普法教育。未完成年度普法任务的,扣1分;未按照要求落实中小学校配备法制副校长、每月开设两节法制课的,扣1分。 2.“民主法治乡镇(街道)”、“民主法治村(社区)”和“百千万普法示范工程”创建活动未完成年度创建任务的,分别扣0.5分。
3.涉军维权。未建立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咨询站,导致发生影响稳定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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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扣完为止。
第十一条 公众安全感调查(100分) 年度公众安全感调查由县综治办负责。
第十二条 加分项目及标准,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加分: 1.在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全国、全市、全县推广的典型工作经验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2.政法、综治、维护稳定、法制建设以乡镇(街道)名义受到全国、全市、全县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3.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先进经验受到全市、全县表彰的,分别加3分、1分。
以上项目不重复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第三章 考核程序及方式
第十一条 考核方式。
采取乡镇(街道)自查、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核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相关数据和情况由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提供。县综治办提供公众安全感调查数据。乡镇(街道)与县级有关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和情况不一致时,由相关县级部门负责核准。年度考核相关数据和情况的统计时限为当年1月至12月。 凡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数据及情况的,作为年度考核“不达标”单位,并实施领导责任查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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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由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日常检查考核、公众安全感调查及加分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意见报考核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第四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附件 :?相关名词解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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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名词解释
1.本办法所指“以上、以下、达到”均含本数,“低于、未达到”均不含本数。
2.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恶性刑事案件:指发生一次杀死5人(公共场所、学校内3人)以上的杀人案件或在本地区致死5人以上的系列杀人案件及其他在全国、全市、全县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刑事案件。
3.可防性案件:指入室盗窃、入室抢劫和盗窃机动车案件。 4.街头犯罪:发生在广场街道、车站码头和交通运输工具上的故意伤害、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案件。 5.集访:指5人以上反映群体性问题的来访。
6.群体性事件:指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或因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而累积、激发,由部分公众参与,有一定组织和目的,采取围堵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静坐请愿、堵塞交通、集会、聚众滋事等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负面影响,甚至使社会在一定范围内陷入一定程度对峙状态的事件。
7.严重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指聚众阻塞铁路、拦截列车,致使铁路运输中断或者聚众阻塞中断国道、省道、县道或高速公路12小时以上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严重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发生打砸抢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造成人员伤亡,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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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案件:指发生“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利用有线电视、小喇叭、大型条幅等进行反动宣传并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发生1人以上“法轮功”邪教组织人员进京到市利用“法轮功”问题滋事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一次发生5人以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活动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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