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复习提纲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工人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岗位教育。
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5、《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依 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6、“三不伤害”指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
7、常用的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 8、“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9、手灯、机床、工作台局部照明灯具安全电压不得超过36V,金属容器内或特别潮湿地点安全电压不得超过12V。
10、对电击所致的心博骤停病人实施胸外心脏挤压法,应该每分钟挤压60-80次。
11、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是绿/黄双色线。
12、灭火的基本方法有窒息法、冷却法、隔离法、化学抑制法。 13、特种设备停用一年以上时,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进行封存,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
14、电梯应当至少每隔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15、《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
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1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者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8、城市燃气是指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19、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通常所称的“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2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1、氧气瓶要远离明火和热源,且与明火保持10米以上距离,与乙炔发生器或乙炔瓶保持3米以上距离。
22、《安全生产法》规定,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2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5、气瓶放置时,一般应该立放。
26、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2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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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29、《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30、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1、使用灭火器扑救火灾时要对准火焰根部喷射。
3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从2003年3月15日起实施。 3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者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者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34、发生事故后,只要在2小时之内上报,就不算迟报
35、密封式灯具内或灯泡容量150W以上时,均不得使用胶木灯口。 36、电工在停电维修时,必须在闸刀处挂上正在检修,不得合闸警示牌。
37、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
38、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3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4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1、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4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3、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4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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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46、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4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48、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49、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50、为了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全国总工会于2001年12月31日重新颁发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51、《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52、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3、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54、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6、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57、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58、各种气瓶距明火距离应为10米。
5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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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61、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62、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6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64、爆炸危险性厂房车间内,禁止穿化纤衣服和铁钉鞋的人进入 65、电器着火应用二氧化碳灭火机、1211灭火机等灭火,不能用水。 66、变配电室应配备二氧化碳灭火机、1211灭火机。
67、企业安全的教育中的“三级教育”是指:安全生产的厂级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
68、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正当、合理的管理,对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有权拒绝。
69、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7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措施。
7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登记建档、评估,制定应急预案。
72、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相应的防范、监控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3、消防工作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7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应当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资格考核、
75、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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