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章:客户开销户管理细则
第三章:套期保值与实物交割管理细则 第四章:交易差错管理细则 第五章:出市代表管理细则 第六章:客户质押管理细则
第二部分: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结算管理制度
第二章:结算部对外数据报送管理细则
第三部分: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章:风险控制部门管理细则
正文:
第一部分: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经纪业务的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及《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涉及客户开户、交易、套期保值、交割以及客户资料修改与销户等经纪业务环节。
第二节 开 户
第三条 客户(个人和单位)委托公司代理期货交易,必须办理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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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手续由公司指定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第四条 开户手续包括签订合同、申请交易编码及资料系统录入。
第五条 客户必须以真实身份办理开户手续。个人客户开户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单位客户开户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法人单位)或主要负责人(非法人单位)签署的授权文件。
第六条 公司接受客户开户申请时,应首先向客户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说明期货交易的高风险性,并向客户解释<客户须知>和<期货经纪合同>主要条款的含义,提示其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个人客户开户时,应提供和签署以下材料: (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二)填写<开户申请表>;
(三)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和<客户须知>;
(四)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及相关文件。
第八条 单位客户开户时,应提供和签署以下材料: (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及其签署的授权文件; (三)填写<开户申请表>;
(四)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 (五)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及相关文件。
第九条 公司及公司员工在接受客户委托的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向客户作获利保证; (二)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四)接受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个人的名义委托进行期货交易; (五)将受托业务进行转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业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成为公司客户: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三)本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四)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六) 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七) 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客户开户时,公司应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帐户、设置交易编码,严禁混码交易。
第十二条 客户应如实告知在其他公司申请交易编码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客户填写的<开户申请表>,按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并向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注销客户的交易编码应当向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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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交 易
第十五条 公司交易委托方式包括书面委托、电话委托、及网上委托等方式。客户在开户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委托方式,并签署相关协议文件。
第十六条 客户按书面委托方式进行交易时,应按要求填写公司提供的交易指令单,并由合同中约定的指令下达人在指令单上签名;公司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至交易所主机撮合交易,并将成交结果及时回报给客户。
第十七条 客户按电话委托方式交易应按公司规定程序进行;公司接受电话委托交易指令,应同步录音。
第十八条 客户按网上委托方式进行交易,应首先签署<网上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及协议书>,并在公司网站下载网上交易客户端软件。
第十九条 网上交易客户端软件初始密码由公司按统一规则在系统中统一设置,并要求客户在初次登陆后马上进行密码修改以确保交易安全。
第四节 套期保值与实物交割
第二十条 客户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应首先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交易所要求的所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初步审核后,上报交易所,并及时将交易所审批的结果通知客户;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权监督、管理客户的建仓、持仓和减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办理客户的实物交割业务。
第二十四条 客户应签订实物交割委托书,公司协助客户进行实物交割。 第二十五条 持多头合约有实物交割意向的客户,应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全额货款。
第二十六条 持空头合约有实物交割意向的客户,应当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提交标准仓单及增值税发票。
第二十七条 实物交割完成后,客户有异议的,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公司向交易所提出质疑。
第五节 客户资料修改与销户
第二十八条 客户修改开户资料,应提供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要求的材料,并按公司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开户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客户的委托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应当办理相关销户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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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第六节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公司经理可根据情况在本制度范围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章 客户开销户管理细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五矿海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规范公司客户开、销户诸环节的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惯例和公司《交易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员工、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节 开户流程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客户的开户,财务部应安排专人负责。
第四条 运作部应配合财务部详细了解客户情况,建立客户档案,做好客户关系管理工作。
单位客户开户,应了解并在客户档案中载明单位性质、经营范围、资金来源、期货交易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特殊要求以及有关个人的情况等。 个人客户开户,应了解并在客户档案中载明职业、住址、电话、家庭状况、资金来源、交易偏好以及个人爱好、生日等。
第五条 客户必须以真实身份办理开户手续。
个人客户开户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单位客户开户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法人单位)或主要负责人(非法人单位)签署的授权文件。
第六条 个人客户开户时,应提供和签署以下材料: (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填写<开户申请表>;
(三)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和<客户须知>; (四)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及相关文件;
(五)申请网上交易者,还须签署<网上期货交易协议书>。 第七条 单位客户开户时,应提供和签署以下材料: (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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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及其签署的授权文件; (三)填写<开户申请表>;
(四)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 (五)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及相关文件;
(六)申请网上交易者,还须签署<网上期货交易协议书>。 第八条 签订合同前,应首先向客户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说明期货交易的高风险性,并向客户解释<客户须知>及<期货经纪合同>主要条款的含义,提示其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客户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指令下达及确认方式; (二)客户账户的管理和清算方法;
(三)公司因无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时,客户帐户的处理方法; (四)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和收付方式;
(五)追加保证金的条件及通知追加保证金的时间和方式; (六)公司强行平仓的条件及相关事项的约定; (七)期货交易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约定;
(八)交易结算单、交易结算月报等的通知方式和确认方式; (九)公司为客户提供咨询、培训和其他服务的范围; (十)免责条款;
(十一)交易纠纷的处理;
(十二)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如客户对合同部分条款有异议,应向公司风险总监上报审批。
第九条 运作部经理代表公司与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及相关开户文件。
第十条 合同签署后,运作部应及时将客户开户通知书下达给财务结算部。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在接受客户委托的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六)向客户作获利保证; (七)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八)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九)接受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个人的名义委托进行期货交易; (十)将受托业务进行转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业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开户申请:
(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十)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十一) 本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十二) 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十三) 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十四) 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十五) 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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