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评标实行记名制。评标专家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投票表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作为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省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三年。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考核、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制度。
评标专家应当参加省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家参加继续教育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的评标业绩、廉洁自律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
评标专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解聘。
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建立评标专家信用记录归档和公开查阅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对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公开。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个人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家个人情况,包括个人申请书或者单位推荐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入选专家库的审查确认过程及结果的书面记录;
(二)专家信用记录;
(三)参加培训情况;
(四)年度考核情况。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终止其评标资格,予以解聘:
(一)未参加省招标投标协会统一组织的评标专家培训的;
(二)在一个年度内,出席评标工作少于抽中次数三分之一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省发展改革委,由其记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予以解聘,并不得重新申报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一)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在一个年度内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录三次及以上不良记录的;
(三)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不依照本办法规定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
(二)未经批准采取直接指定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
评标无效的,招标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评标专家,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应当依法终止该评标专家评标活动,按该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组建规定另行确定评标专家进行评标。
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依法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后认定,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评标有效;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评标无效,由招标人按规定重新组织评标。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设有网络终端的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暂停或者取消其网络终端设置: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抽取申请予以拒绝的;
(二)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的;
(三)要求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抽取费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抽取程序办理抽取事宜的;
(五)由未经培训且备案的人员负责抽取操作事宜的;
(六)由于机构、场所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设置抽取终端条件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设立评标专家库。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符合《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上述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后,各市、县(区)、各部门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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