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金融审计:金融监督的形式之一。审计机构对金融机构会计记录、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反映的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经济效益进行的监督和审查。 审计机关对金融财务活动的审计活动由来已久。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更为迅速。在中国,中华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审计 制度和机构。
(3)事业审计:事业审计是审计主体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审查,以监督、评价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资料的真实性和公允性的独立经济监督活动。
(4)企业审计:企业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和决定。其目的是揭露和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和盈亏的真实情况,查处企业财务收支中各种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廉政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服务。
(二)政府审计的权限方法
1.政府审计的权限
(1)要求报送资料权,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2)检查权,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3)调查取证权,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
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行政强制措施权,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通知暂停拨付款项、责令暂停使用款项;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5)提请协助权,即有权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6)移送权,即需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有权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权移送司法机关;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被审计单位执行的违法规定;有权向有关立法机关、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加强与改进宏观调控的建议。
(7)处理处罚权,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8)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即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2.政府审计的方法
(1)审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全部项目或者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也可以进行审计抽样,以获取审计证据。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事项中的全部项目进行审查:审计事项由少量大额项目构成的;审计事项可能存在重要问题,而选取其中部分项目进行审查无法提供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的;对审计事项中的全部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
(3)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下列特定项目进行审查:大额或者重要项目;数量或者金额符合设定标准的项目;其他特定项目。选取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的结果,不能用于推断整个审计事项。
(4)在审计事项包含的项目数量较多,需要对审计事项某一方面的总体特征作出结论时,审计人员可以进行审计抽样。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抽样时,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
(三)政府审计的作用
政府审计的监督作用是国家审计机关行使审计职能、完成审计任务、实现审计目标过程中所产生的作用。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审计职能并完成了与职能相应的任务才能产生什么样的作用。政府审计监督对于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管理均能发挥以下两个方面的作用:
1.政府审计的制约作用
政府审计通过揭露和制止、处罚等手段来制约经济活动中各种消极因素?有助于各种经济责任的正确履行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1)揭露背离社会主义方向的经营行为。 (2)揭露经济资料中的错误和舞弊行为。 (3)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 2.政府审计的促进作用
政府审计通过调查、评价、提出建议等手段来服务宏观经济调控促进微观经济管理以助于国民经济管理水平和绩效的提高。
(1)促进经济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2)促进内控制度建设和完善。 (3)促进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的正确处理。
(四)政府审计的对象和目的
1.审计的对象
(1)公共资金: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政府部门管理或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的筹集、管理、分配、使用。
(2)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管理、使用和运营的境内外国有资产。
(3)国有资源:土地、矿藏、水域、森林、草原、海域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国有无形资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资源。
(4)领导干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党组、党工委)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
2.审计目的
是指审计所要达到的目标和要求。但审计目的和审计目标还是有所区别,审计目的是大概念,审计目标是小概念,审计目标是针对具体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应达到的要求,包括了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
国家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审计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最终达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的目的。
审计目的的直接目的和终极目的:既然审计目的的研究领域定位在审计所能满足的社会需求,那么要明确审计目的的内容是什么,就必须明确审计信息使用群体的构成及其要求。通过对构成审计信息使用群体的不同利益集团的分析,研究每一利益集团利用审计的动机,舍弃表象,总结抽象出其共性。不同利益集团对审计的共性要求,就形成了我们所要研究的审计目的。
(五)政府审计的职能
审计职能是指审计能够完成任务,发挥作用的内在功能。审计职能是审计自身固有的,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关系的变化,审计对象的扩大,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而不断加深和扩展的。
研究审计职能的目的,是为了更准确地把握审计这一客观事物, 以便于确定审计任务, 有效地发挥审计的作用和更好地指导审计实践,促使审计的范围不断扩大,要求审计以独立的身份去参加更多的经济活动,使得审计职能日趋完善。在理论与实务界,通常认为审计具有经济监督、经济评论和经济鉴证这三方面的职能。
1.经济监督职能经济监督是审计的基本职能
无论是传统审计,还是现代审计,其基本职能都是经济监督。不仅国家审计具有监督职能,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都具有监督职能。但必须明确,监督不是惟一的职能。还应该明确的是,监督是审计的基本职能只是说明各项审计都有监督职能,而不意味着其他各项职能实质上都是监督职能。
审计的经济监督职能,主要是指通过审计,监察和督促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在规定的范围内、在正常的轨道上进行;监察和督促有关经济责任者忠实地履行经济责任,同时借以揭露违法违纪、稽查损失浪费,查明错误弊端,判断管理缺陷和追究经济责任等。审计工作的核心是通过审核检查,查明被审计事项的真相,然后对照一定的标准,做出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的结论。从依法检查、到依法评价、直到依法做出处理决定以及督促决定的执行,无不体现了审计的监督职能。
2.经济鉴证职能
审计的经济鉴证职能,是指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及其他经济资料进行检查和验证,确定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公允、合法、合规, 并出具书面证明,以便为审计的授权人或委托人提供确切的信息,并取信于社会公众的一种职能。
审计的经济鉴证职能,包括鉴定和证明两个方面。例如,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委托,对其投入资本进行验资,对其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查,或对其合并、解散事项进行审核,然后出具验资报告、查账报告和清算报告等,均属于审计执行经济鉴证职能。再如,国家审计机关对厂长(经理)的离任审计,对承包、租赁经营的经济责任审计,对国际组织的援助项目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等, 也都属于经济鉴证的范围。
3.经济评价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