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办法》的说明

2019-03-29 10:56

关于《“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0%,作为“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向全国人民作出了庄严承诺,把环境保护提升到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人民切身利益的战略位置。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将2007年经济工作的指导方针从“又快又好”改为“又好又快”。温家宝总理则指出,2006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幅明显回落,但污染排放仍在继续增加”。污染减排工作已经成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受国务院委托,去年下半年,总局与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华能等6家电力集团公司签订了减排目标责任书,出台了水污染物和SO2总量分配指导意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去年8月,总局会同统计局、发改委,向社会公布了2006年上半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督促各地加大污染物削减工作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今年4月份和8月份我们将在此基础上,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省的情况。

2007年1月16日,周生贤局长在全国环保厅局长会上明确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三大体系;2007年2月12日,周生贤局长在主要污染物减排形势分析会会上指出,减排工作第一条措施就是建立和完善三个体系;2007年3月1日,周生贤局长在加快污染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视频会议上做了“严管源、慎用钱、质为先,加快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的报告。

“三大体系”包括指标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监测体系是考核的保障,是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的重要手段。目前,国家总局已下发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征求意见修改稿)。为了准确核定我省污染源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满足环境管理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需要,完成我省级各市州“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监测办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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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四川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二、制定依据

1、法规、政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

[2005]39号文)

(3)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

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17号)

(4)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69号) (5) 《四川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6) 省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

减目标责任书》

(7) 国家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征求意见

修改稿)

(8)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总局28号令) 2、技术规范

(1) 《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申报办法》(待制定) (2) 《主要污染物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总站正在组织制定) (3) 《主要污染物监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总站正在组织制定) (4)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

(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总局正制定,

已有征求意见稿)

(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76-2001)

(7)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检测技术规范》(HJ/T75-2001) (8)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定》(总站正组织制定) (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总局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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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已发布) (11)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已发布) (12)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技术规范》(总局正制定) (1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总局正制定) (1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总局正制定) (1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总局正制定) (16)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 (17)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212-2005)

(18) 《环境污染治理实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23号) (19)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试行) (20)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 三、制定目的

为我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监测数据,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确保全省及各市州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五、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及各市、州“十一五”期间重点污染污源排放情况的监督性监测。重点污染源是指污染物排放总量占各地区(以区县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

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和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省环保局公布。 五、减排监测因子与方法

1、监测因子

监测因子为我省“十一五”期间主要控制的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同步监测流量(污水量、烟气量),并调查企业监测时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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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况:产品、产量、用水量、耗煤量等。

2、监测方法

主要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污染源手工监测,并采用实验室比对监测对“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判定。

(1)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污染源

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污染源两个小时采样分析一次,必须与环保部门直接联网,随时传输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的实验室比对监测每季度一次,并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

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全部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

(2)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没有联网的污染源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没有联网的污染源,环保部门开展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手工采样实验室分析的监测。

(3)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环保部门申报。

4、数据上报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环境保护局科标处汇总后,报省环境保护局总量办,用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六、减排监测的承担部门

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的减排监测。

各市、州环境监测站:承担国控和省控企业重点污染源减排监测。 县(区)级环境监测站:承担除上述外的重点污染源减排监测。 当县(区)级环境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各市、州环保部门负责监测或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确定。 七、减排监测的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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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环保局科标处负责全省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

(2)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3)省环境保护局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组织跨市、州的不定期抽查工作。

(4)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环保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环保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5)减排监测的数据有效性判定依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6)上级监测部门收集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不作为核定排污量的依据。

(7)省、市级监测站负责监测的数据应及时反馈到县级环保部门。 九、监测数据法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污染物排放量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排污单位应每月初向环保部门申报,并提供当月生产运行工况、主要产品产量等有关资料,环保部门核定后书面通知排污单位。

1、监测数据的使用

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提供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数据。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按统计方法计算。即,火电厂等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硫的排放量采用物料衡算法;钢铁、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放量采用排放系数法。

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无效,不得作为排污量核定、环境管理和监督执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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