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2)

2019-03-29 12:05

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

(2)上游面:护面破坏;滑坡、裂缝;鼓胀或凹凸、沉陷;冲刷、堆积;植物生长;动物洞穴。

(3)下游面及坝趾区:位移;滑坡、裂缝;泉水、渗水坑、水点、湿斑、下陷区;渗水颜色、浑浊度、管涌;植物异常生长;动物洞穴。 (4)下游排水反滤系统:堵塞或排水不畅;化学沉淀物、微生物;排水、渗水量变化;测压管水位变化。

(5)土石坝与混凝土结构物或其他建筑物接头、界面工作状况与缺陷。

(6)观测设备、仪器工作状况。 (7)其他异常现象。 第三十五条 混凝土坝

混凝土坝检查应注意沉陷、坝体渗漏、渗透和扬压力、过应力、施工期裂缝以及混凝土的碱骨料和其它化学反应、冻融、溶蚀、水流侵蚀、气蚀等。主要检查项目概列如下:

(1)坝顶:坝面及防浪墙裂缝、错动;坝体位移、相邻两坝段之间不均匀位移;沉陷变形;伸缩缝开合情况、止水破坏或失效。 (2)上游面:裂缝;剥蚀;膨胀、伸缩缝开合。

(3)下游面:松软、脱落、剥蚀;裂缝、露筋;渗漏;杂草生长;膨胀、溶蚀、钙质离析、碱骨料反应;冻融破坏、溢流面冲蚀、磨损、气蚀。

(4)廊道:裂缝、漏水;剥蚀;伸缩缝开合情况。 (5)排水系统:排水不畅或堵塞;排水量变化。 (6)观测设备、仪器工作状况。 (7)其他异常现象。 第三十六条 溢洪设施

溢洪设施检查,应着重于泄洪能力和运行情况,应对进水口、闸门及控制设备、过水部分和下游消能设施等各组成部分分项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概列如下: (一)开敞式溢洪流

(1)进水渠:进口附近库岩塌方、滑坡;漂浮物、堆积物、水草生长;渠道边坡稳定;护坡混凝土衬砌裂缝;沉陷;边坡及附近渗水坑、冒泡、管涌;动物洞穴;流态不良或恶化。

(2)溢流堰、边墙、堰顶桥:混凝土气蚀、磨损、冲刷;裂缝、漏水;通气孔淤沙;边墙不稳定;流态不良或恶化。

(3)泄水槽:漂浮物;气蚀(尤其是接缝处与弯道后);冲蚀;裂缝。

(4)消能设施(包括消力池、鼻坎、护坦):堆积物;裂缝;沉陷;位移;接缝破坏;冲刷;磨损;鼻坎或消力戽振动气蚀;下游基础淘蚀;流态不良或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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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

(5)下游河床及岸坡:冲刷、变形;危及坝基的淘刷。 (6)其他异常现象。 (二)泄洪隧洞或管道

(l)进水口:漂浮物、堆积物;流态不良或恶化;闸门振动;通气孔(槽)通气不畅;混凝土气蚀。

(2)隧洞、竖井:混凝土衬砌剥落、裂缝、漏水;气蚀、冲蚀;围岩崩塌、掉块、淤积;排水孔堵塞;流态不良或恶化。

(3)混凝土管道:裂缝、鼓胀、扭变;漏水及混凝土破坏。 (4)其他异常现象。 (三)闸门及控制设备

(1)闸门、阀门:变形、裂纹、螺(铆)针松动、焊缝开裂;油漆剥落、锈蚀;钢丝绳锈蚀、磨损、断裂;止水损坏、老化、漏水;闸门振动、气蚀。

(2)控制设备:变形、裂纹、螺(铆)钉松动、焊缝开裂;锈蚀;润滑不良、磨损;电、油、气、水系统故障、操作运行情况。

(3)备用电源:容量、燃料油量;防火、排气及保卫措施;自动化系统故障。

(4)其他异常现象。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

道路交通系指坝区为观测大坝和事故处理所必需的主要交通干道。其主要检查项目概列如下:

(1)公路:路面情况;路基及上方边坡稳定情况;排水沟堵塞或不畅。

(2)桥梁:地基情况;支承结构总的情况;桥墩冲刷;混凝土破坏;桥面情况。

(3)其他异常情况。 第三十八条 水库

水库包括库区和库边。水库检查应注意水库渗漏、塌方、库边冲刷、断层活动以及冲击引起的水面波动等现象,尤应注意近坝库区的这些现象。主要检查项目概列如下:

(l)水库:渗漏、实测渗漏值;地下水位波动值;冒泡现象;库水流失;新的泉水。

(2)库区:附近地区渗水坑、地槽;四周山地植物生产情况;公路及建筑物的沉陷;煤、油、气、地下水开采情况;与大坝在同一地质构造上的其它建筑物的反应。

(3)库盆(有条件时,在水库低水位时检查):表面塌陷;渗水坑;原地面剥蚀;淤积。

(4)塌方与滑坡:库区滑坡体规模、方位及对水库的影响和发展情况;坝区及上坝公路附近的塌方、滑坡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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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

第七章 大坝安全评价

第三十九条 大坝经过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安全检查组必须提出安全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对大坝设计、施工、运行的评价和现场检查两部分,以及在此基础上对大坝安全的评价。 大坝安全评价分为险坝、病坝、正常坝三级。

第四十条 险坝为有危险类型的坝,必须经过加固、补强、改造或改变运行方式,才能保证大坝安全。

经安全评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列为险坝:

(1)凡设计标准低于现行规范的要求,未采取结构补强、改造或改变运行条件等措施的;

(2)坝基存在危及大坝安全的隐患;

(3)坝体稳定或结构安全不能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又未采取结构上或非结构上的措施;

(4)坝体存在有危险的事故迹象(包括缺口或失事);

(5)近坝库区发现有危及大坝安全的严重塌方或滑坡的迹象。 若设计标准仅稍低于现行规范要求,经分析不致明显影响安全的,可由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部专门审定。

第四十一条 病坝为带病运行的坝,需要进行维修或补强。 经安全评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列为病坝:

(1)设计标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但已限制大坝运用条件。 (2)坝基存在局部隐患,但对大坝不构成失事威胁的危险。

(3)坝体稳定,结构安全符合规范要求。但运行中造成结构局部破损,大坝仍起正常档水作用。

(4)消能设施虽受局部损坏,但不影响大坝档水结构的安全。 (5)近坝库区塌方或滑坡,经分析对大坝档水结构安全不会造成威胁。

第四十二条 正常坝为正常运行坝。经安全评价具备下列条件的: (1)设计标准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2)大坝尚未出现运行事故的迹象;

(3)坝基良好或存在局部缺陷,但不构成对整体的不安全的因素; (4)坝体结构尚未出现破损迹象,或虽有破损,范围仅局限于细部结构,尚不影响整体安全;

(5)近坝库区尚未发现危及大坝安全的地质问题。

第四十三条 大坝安全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查情况、安全分析说明、大坝安全问题和改善的建议、评价结论。有关函件、公文、历次安全检查结论、分析材料、搜集的现场资料与试验数据、专题论证以及个别咨询报告等应附在附录中。

参加检查组的成员,对问题的发现和结论意见不一致时,应写在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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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

第四十四条 安全检查组的领导小组成员均应在大坝安全检查报告上签字。

第八章 上报

第四十五条 大坝安全检查报告由主管单位(或业主)负责审查。主管单位(或业主)审查认定评价等级后上报。

第四十六条 按不同评价等级,上报程序规定如下:

(1)险坝,上报能源部,抄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由“中心”确认险坝项目及其危险程序,报告能源部。 (2)病坝,上报能源部,抄报“中心”。由“中心”对报告进行评价,然后协助主管单位(或业主)协调工程处理,并对实施进行监察。 (3)正常坝,上报能源部,抄报“中心”备案。

第九章 归档

第四十七条 建立“大坝安全册”档案。安全册是全面记载涉及大坝安全的一切重要记录和资料。由水电厂收编。此后每当大坝发生重大事故和每届检查组都应根据检查结果对安全册加以补充和校正。 第四十八条 大坝安全册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特征和大坝勘测、设计、施工、蓄水、验收各阶段的原始数据资料等;

(2)观测、检查、维修、改建及科研试验的主要成果; (3)运行中的重大异常、缺陷、事故处理等记录;

(4)历次大坝安全检查结果及有关大坝安全文件记载等; (5)大坝历史情况的重要照片和图表; (6)其他有关大坝安全的重要资料。

第四十九条 大坝安全检查原始记录,分册数据、假定和成果,专题报告,大坝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大坝安全册等均保存在水电厂。

第五十条 主管单位应将所属大坝的历次鉴定和检查报告的文本及其他安全评价报告等资料文件存入档案库。

第五十一条 “中心”应保管重要水电站大坝的安全评报告和资料。“中心”数据库应输入部属水电站大坝安全册中的主要数据和资料。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施行细则由能源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各水电厂可以依据《办法》规定,制定日常巡查和年度详查实施细则,报主管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施行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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