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煤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

2019-03-29 13:29

间设置读卡器。如图5a中D1和D2所示;

②硐室长度小于2L时,在硐室中的居中位置设置读卡器。如图5b中D3所示。

(f)限制区域

①各限制区域,如采空区、盲巷等必须做密闭处理;

②对于无法密闭的各限制区域,必须在进出限制区域处,设置读卡器。 三、紧急避险系统补充要求

14、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的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必须采取埋入地下或巷帮的保护措施,其保护长度不低于20米。

15、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第10条第二款规定,不建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煤矿,必须向所在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由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批准同意后,可不建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其批准文件必须报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备案。

四、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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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所有煤矿为入井人员配备的自救器必须为隔绝式,其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17、已通过设计审批,正在实施中的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应在2011年12月底前,补充完善安全设施设计中的“六大系统”设计,并按“三同时”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未按要求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已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的煤矿,应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升级改造工作。

18、煤矿企业应将了解紧急避险系统、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公司要高度重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等“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合理规划,要高度重视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建设,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指导,规范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行为。要以典型引路,全力推进“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建设工作,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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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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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 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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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臵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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