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期执业医师考核实施办法

2019-03-29 13:29

第三期执业医师考核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中心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专业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卫计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电子化认证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3?389号)、《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3号)、《杭州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杭卫办?2013?6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依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中心可以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机构,负责本中心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时段为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二、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负责医师定期考核、检查、指导工作,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主任由中心主任担任,副主任由中心副主任担任,委员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具体承担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考核机构申报于7月30日前完成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延续申请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具体实施方案等网络直报工作。

四、8月1日前医师个人信息校对完毕,8月5前完成审核,提交考核人员名单。

五、依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本年度参加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需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参加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需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未发生医疗事故,且无因违反医疗卫生法规和诊疗常规而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等不良行为记录的。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给予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需提交证件),单项奖励不算;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六、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医师业务水平由业务职能部门和医师所在的科室共同进行。参加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由科主任负责医疗文书的检查,中心统一进行专业知识的考核,并参加市卫生局组织的法律法规考试。按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本人书写述职报告,交科室主任,并参加市卫生局组织的法律法规考试。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不再行业务水平测评。

七、工作成绩评定由所在科室的主任依据医师工作量情况进行考评。

八、职业道德评定依据本院医师道德档案记录。 九、科室考核结束,将结果报考核委员会签署考核意见。 十、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医师在考核周期内凡发生《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列举十四种情况之一者,应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进行再次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

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十一、考核委员会综合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中心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中心考核委员会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十二、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

二О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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