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上市规则(8)

2019-03-29 15:54

14.3.7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五)项情形的,本所在六个月期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8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六)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者其他相关股权变动公告之日起停牌。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回购或者收购目的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本所提交终止上市的申请。

本所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9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七)项情形的,本所在规定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0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八)项情形的,应当在事实发生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之日起停牌,本所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1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九)项情形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及时通知本所并公告。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2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二十)项情形的,应当于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知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条件成立时,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14.3.13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二十一)项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法院宣告公司破产裁定书的当日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14.3.14 本所在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前,可以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盈利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终止上市决定的期限之内。

本所为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4.3.15 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发布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4.3.16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 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 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 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四) 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3.17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因14.1.10条第(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二)因14.1.10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三)因14.1.10条第(三)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四)因14.1.10条第(五)项情形,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或者未能在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五)因14.3.1条规定公司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的。

14.3.18 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终止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 申请复核

15.1 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下统称“申请人”)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所相关决定后的七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复核申请书;

(二)律师就申请复核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保荐机构就申请复核事项出具的保荐意见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应当在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后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公告。

15.2 本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复核申请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未能按照15.1条要求提交申请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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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情况,并提示相关风险。

15.3 本所设立上诉复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复核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15.4 本所在受理复核申请后三十个交易日内,依据上诉复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维持或者撤销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在此期间,本所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 提供有关材料。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

16.1 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保证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其披露的信息,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按照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外披露。

16.2 上市公司就同一事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时,应当保证同时向本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告的内容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应当向本所说明,并按照本所要求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16.3 本章未尽事宜,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本所与其他证券交易所签署的监管合作备忘录的规定。

第十七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7.1 本所对本规则1.5条规定的监管对象实施监管,具体监管措施包括:

(一) 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 要求公司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 向公司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四) 约见有关人员;

(五) 对相关当事人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六) 暂不受理保荐机构或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八) 其他监管措施。本规则1.5条规定的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限期内回答本所问询,并按本所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17.2 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17.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三) 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二)、(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17.4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三) 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上(二)、(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17.5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本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17.6 破产管理人和管理人成员违反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建议法院更换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

17.7 本所设立纪律处分委员会对涉及本规则1.5 条规定的监管对象的纪律处分事项进行审核,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章 释 义 18.1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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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披露:指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二)重大事件: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三)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九)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上述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十)股东人数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指股东人数少于200人。

(十一)公司承诺: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在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整改报告或者承诺函等文件中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出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二)股东承诺:指上市公司股东在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整改报告或者承诺函等文件中就重要事项向上市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出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三)净资产: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 (十四)净利润: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 (十五)每股收益: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 (十六)净资产收益率: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

(十七)证券服务机构: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投资咨询机构。

(十八)破产程序:指《企业破产法》所规范的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

(十九)管理人管理模式:指经法院裁定由管理人负责管理上市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运作模式。

(二十)管理人监督模式:指经法院裁定由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运作模式。 (二十一)重整期间:指自法院裁定上市公司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期间。

18.2 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确定。

18.3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18.4 本规则所称“元”如无特指,均指人民币元。 第十九章 附 则

19.1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9.2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9.3 本规则自XXXX 年XX 月XX 日起施行。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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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声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全称:

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3.本人姓名: 4.别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住址: 8.国籍:

9.拥有哪些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 10.专业资格(如适用): 11.身份证号码:

12.护照号码(如适用):

13.近亲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14.最近五年工作经历:

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 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本人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是□ 否□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违反《证券法》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七、是否曾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受到证券交易所处分?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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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本人以及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否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在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中,过去或现在是否拥有除前项以外的任何其他利益?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是否参加过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或者认可的证券业务培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二、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如果对下列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大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公司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是□ 否□

十三、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如果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是□ 否□

十四、除上述问题所披露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本人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完整性?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_____________(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 声明人: (签署) 日 期:

此项声明于 年 月 日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第二部分 承诺

本人 (正楷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尽责的义务。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人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会议。

六、本人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承诺与声明的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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