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2)

2019-03-29 17:48

不受限制。家庭成员拥有或使用的尚未办理房产继承过户登记的住房,按家庭自有住房核定。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提交。

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城市居民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因住房拆迁等非主观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家庭,向实际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有固定住所的单位集体户籍人员(不含在校学生),以本人为户主向实际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其中,家庭成员中的非户内户籍登记人口应提供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不能迁入证明;

2.房产证或住房租赁证或住房租赁合同;

3.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房产登记情况证明和区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承租公房情况证明;

4.公安机动车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情况证明;

5.家庭成员的工资、养老金、生活补贴(补助)等收入来源有效证明,其中单位在职人员除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外,还应提供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对账单;

6.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财产(包括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及其他资本投资)凭证;

7.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凭证;

8.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含摊位证)和纳税凭证;

9.因住房拆迁而人户分离的家庭,应提供《住房拆迁协议》;

10.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因非主观原因造成无法就业的,应提供区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困难原因证明;

11.法定劳动年龄内因患大病重症暂时失去就业能力的失业人员,应提供市卫生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建议病休治疗(不少于6个月)的意见证明;

12.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提供《残疾人证》;

13.家庭成员中属农业户籍的配偶,应提供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享受村集体福利待遇及拥有自有住房情况证明;

14.家庭成员在高校就读的,应提供就读高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15.有固定住所的单位集体户籍人员(不含在校学生),应提供家庭成员的户籍身份证明以及能确认家庭成员关系的有效证明;

16.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二)申请受理。

1.社区居(村)委会根据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委托,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工作。在受理申请前,社区居(村)委会应通过申请材料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查询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及家

庭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2.社区居(村)委会通过初审确认申请家庭符合认定申请条件的,由申请人按规定如实填写《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表》,并在《家庭财产及家庭收入授权查询委托书》上签名后正式受理申请,社区居(村)委会填写《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受理登记表》。同时,社区居(村)委会应在社区(村)范围内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有条件的社区(村)还可以通过社区(村)网站进行公示,扩大群众监督的覆盖范围。

3.社区居(村)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核查,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认定材料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对在公示阶段经查证确认不符合认定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社区居(村)委会应取消其申请受理登记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将有关核查材料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备案。

(三)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不予受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

1.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者提供不齐全的;

2.申请当月前5年内已购买(含已签订预售合同的)商品房(含“二手房”)、或者已将住房出售的(申请人能提供有效凭据证明出售住房款全部用于家庭成员治病,及因住房拆迁选择货币安置后购买住房的除外);

3.已将房产赠与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的;

4.将住房空置、出租或者借与他人居住的;

5.因住房拆迁选择货币安置的家庭尚未购置新房的;

6.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的;

7.在市区范围内实际居住未满12个月,以及在户籍所在社区或现居住地社区实际居住未满6个月的;

8.非因户籍不能迁移原因造成家庭或家庭成员人户分离的;

9.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雇工或者无证照经营的;

10.符合社会保险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尚未参保的;

1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尚未就业的;

12.申请当月前5年内夫妻协议离婚或者民事调解离婚时,自愿放弃全部或者大部分财产权利的;

13.家庭成员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自费就读的。

(四)申请审核。

1.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社区居(村)委会报送的申请认定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申请认定材料报区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对经审核确认不符合认定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符合认定申请条件的理由和依据。

2.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在审核工作中,对社区居(村)委会报送的申请认定材料应通过低收入家庭信息核查系统进行核查比对。

(五)申请认定。

1.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报送的申请认定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但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区民政部门在家庭收入审核认定工作中,应在书面材料审查的基础上,通过低收入家庭信息核查系统,对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比对,并根据信息核查比对结果作出审核认定意见。

3.对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民政部门在民政网上进行公示,并由社区居(村)委会在社区(村)范围内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对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区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理由和依据。

(六)不予认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1.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之一的;

2.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3.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情况的;

4.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被查证有伪造证件或虚假证明的。

有本条第3项、第4项情形的申请家庭,由区民政部门取消其5年内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资格,并依照本办法中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将取消信息记入家庭和个人诚信信息系统。

(七)出具认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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