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技术与监理细则(4)

2019-04-01 17:07

旁站监理方案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及市政监督站。

第七条 监理单位见证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场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试块、试件等现场取样送检过程;

(二)工程功能性试验过程;

(三)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过程;

(四)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过程; (五)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过程。

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批施工单位取样方案,并报送市政监督站。

第八条 需要实施旁站监理和见证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项目监理部。

第九条 现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旁站监理人员应当具有监理员以上资格;见证监理人员应当取得见证员证书。

第十条 旁站监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检员、专职安全员资格及到岗情况,特殊工种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应急预 案准备情况;

(二)现场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施工方案的情况;

(三)核查进场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必要时监督施工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四)核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施工机具、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等验收手续;

(五)检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六)如实准确地记录旁站监理内容。 第十一条 见证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取样人员资格及执行技术标准、取样方案的情况;

(二)全过程监督功能性试验各项指标采集与记录; (三)全过程监督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

(四)全过程监督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是否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五)全过程监督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是否具有针对性。 (六)如实准确地记录见证内容。

第十二条 旁站监理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当对需要实施旁站和见证的内容实施全过程现场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与见证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如实准确地记载监理记录。

第十三条 旁站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环境与气候条件; (二)旁站起止时间;

(三)现场施工人员持证上岗、到岗及履责情况; (四)进场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检验报告;

(五)现场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施工机具、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等验收手续;

(六)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七)执行技术标准、施工方案情况; (八)存在问题与处理。

第十四条 见证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环境与气候条件; (二)见证起止时间;

(三)现场施工人员持证上岗、到岗及履责情况; (四)施工单位按照方案或预案,实施现场取样、人员教育培训、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功能性试验、应急救援演练的全过程情况;

(五)存在问题与处理。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将旁站和见证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 需要旁站、见证而未进行旁站监理和见证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七条 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和见证时,发现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要求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可能危及工程质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未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市政监督站报告。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现场项目监理部实施旁站监理和见证的检查;对未按本规定执行旁站监理和见证的,应当追究项目监理部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市政监督站应当加强对旁站监理和见证的动态监督检查。对监理单位及相关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做出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5日起施行。

施工工艺:

测量放线→机械开槽→槽底平整夯实→砂砾垫层→砂基→管道安装→井室砌筑、抹面→胸腔填土→闭水试验→回填土夯实

导线点、水准点加密控制及定位测量放线施工方案:

熟悉设计图纸、资料,弄清主管和支管的管线布置、走向及工艺流程和施工安装要求。 熟悉现场情况,了解设计管线沿途已有的平面及高程控制点分布情况。

根据管道平面和已有控制点,并结合实际地形,做好实测数据整理,绘制实测草图。

进场后对建设单位交接的水准点和导线点进行复测,闭合差符合设计要求后,进行导线点、水准点的加密,每60米范围内有一个水准点,加密点必须进行闭合平差,水准点的闭合差为20√L,确保加密点的准确,以满足排水管高程、线型控制的精度。

由于管道中线桩在施工中要被挖掉,因此在不受施工干扰、施测方便、易于保护的地方测设施工控制桩,测设中线方向控制桩,采用延长线或导线法,测设附属构筑物位置控制桩,采用交会法或平行线法。

施工过程中的测量主要是槽底高程的确定,机械开挖后,采用跟机测量,随挖随测,杜绝超挖现象,确保槽底高程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安装后,进行复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管底高程控制在允许偏差范围内。每天测量工作开始前,都要进行相邻水准复核测量。

管道中心由中线控制桩来确定,通过控制桩在管道基础上打出边线,确定管道的铺设位置。 井室高程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控制,管道铺设完毕后,要进行管顶及构筑物的竣工复核测量。

沟槽开挖及基础处理:

熟悉图纸,根据设计给定的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进行测量、定位、放线,引临时水准点及控制桩,经监理工程师复核认证批准后方可进行沟槽开挖。

工程采用挖掘机进行开挖,沟槽开挖要严格控制挖深及管道中心线,机械开挖留20cm的余量,由人工清槽至设计槽底高程位置,并将里程桩引至槽底。

严格控制沟槽开挖放坡系数,按设计的放坡系数挖够宽度,开挖时应注意沟槽土质情况,必要时应请驻地监理和甲方及设计代表现场确定放坡系数,以防槽边塌方。 沟槽开挖的土方直接装车外运,外运地点由业主指定。

当沟槽开挖遇有地下水时,设置排水沟、集水坑,及时做好沟槽内地下水的排水降水工作,并采取先铺卵石或碎石层(厚度不小于100mm)的地基加固措施;当无地下水时,基础下素土夯实,压实系数大于0.95;当遇有淤泥、杂填土等软弱地基时,按管道处理要求采用级配戈壁土进行换填处理;换填厚度为30cm。

在沟槽开挖百米左右,土方外运人工清槽后,并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方可在沟槽内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管道基础:

工程中管道基础采用20cm砂砾垫层基础,135°砂基础。管道基础采用粗砂;砂基基础施工时,槽底不得有积水、软泥;砂基厚度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管道安装:

管道安装由机械配合人工下管,设专人指挥吊车逐节吊装,吊装管道中心线的控制采用边线法。吊车距沟边至少2m,避免起吊受力时造成沟边坍塌。 管道在安装前,对管口、直径等进行检查。

管道安装采用人工安装,槽深度不大时可由人工扛管下槽,槽深大于3m或管径大于公称直径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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