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培训试题库及答案(8)

2019-04-01 17:50

12、行政强制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3、哪些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答:(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14、《行政强制法》规定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 (二)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15、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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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

1、甲个体户在航道边设置码头,该码头伸进航道5米,危害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航道管理站依法作出要求甲限期(2012年4月18日前)履行拆除码头、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后,甲逾期不履行该行政决定的义务。为尽快排除妨碍,降低对船民航行的干扰,交通部门在甲逾期后的第一天(4月19日),即委托其下属的交通工程公司,于18点开始代为拆除该违法码头,21:30全部拆除完毕。据此,回答以下问题:

(1)交通部门在甲逾期不履行后的第一天即实施代履行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答:不合法。必须经催告,甲仍不履行才能实施代履行。 (2)交通部门是否可以委托下属的交通工程公司代履行? 答:不可以,必须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3)交通部门实施拆除的时间,是否违反《行政强制法》第61条关于夜间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

答:没有违反。(夜间一般是指晚22点至晨6点之间。)

(4)对交通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行为,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答: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应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张甲是货运卡车司机,2012年5月31日运送鲜鱼经过某国道某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宋丙(身着路政执法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张甲走过来,递给了张甲一张扣押决定书,说:“超限,车被扣了”。张甲接过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因超限,根据有关规定,扣车四十天。决定书印着某路政大队的印章。张甲辩称:“我只拉半车货,怎么就超载?”宋丙不耐烦地说:“肯定超,讲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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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多干什么。”这时,宋丙叫来两个没有穿制服的人,叫张甲把车开到路边的空地,并在车辆加一把锁。宋丙对张说“等下了处罚决定,我就开锁放车走”。 请回答以下问题并请简要说明理由。 (1)宋丙在扣押程序上存在哪些违法情形?

答:《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本案中宋丙没有听取张甲的申辩。《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本案中,宋丙在未报告并取得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就实施了强制措施,且独立执法,不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未制作现场笔录,这些都是明显违反程序。 (2)扣押期限是否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答:《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本案中,宋丙下达的扣押期限是40天,明显是违法的。如需要延长扣押期限,需要事先取得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

(3)由于扣押时间较长,宋丙于扣车当日即变卖了张甲运送的所有鲜鱼,由于宋丙不了解市场行情,变卖价格比市场价格每500克低了5分钱(市场价是每500克10元),该笔变卖价款应当如何处置?

答:该笔变卖价款应当退还当事人。变卖价格虽然低于市场价格,但不是明显低于,因此,不需要对当事人补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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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2年7月23日上午,王某借用同村村民张某的小四轮拖拉机,装载3头生猪,准备到收猪点销售。路上,遇县运管所的工作人员查车。执法人员赵甲、李乙出示了执法证件。经检查,该小四轮拖拉机既未办理道路运输证也无其他凭证,运管所的执法人员以车辆擅自改装为由,经负责人批准,向张某送达了《暂扣车辆决定书》,然后将装生猪的两轮拖斗摘下,委托路边摊贩赵某照看该生猪。执法人员驾驶小四轮主车离去。卸下的两轮拖斗失去车头支撑后,成45度角倾斜。拖斗内的生猪站立不住,往一侧积压,赵某并未发现,导致生猪因积压受热死亡两头。

(1)本案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在哪些方面不符合《行政强制法》有关程序的规定?

(2)本案做中,执法人员的扣押行为是否适当?

答:交通局执法人员准备暂扣的小四轮拖拉机,正处在为原告王某运送生猪的途中。无论暂扣车辆的决定是否合法,被告县交通局的工作人员准备执行这个决定时,都应该知道:在炎热的天气下,运输途中的生猪不宜受到挤压,更不宜在路上久留。不管这生猪归谁所有,只有及时妥善处置后再行扣车,才能保证不因扣车而使该财产遭受损失。然而,县交通局工作人员不考虑该财产的安全,甚至在王某请求将生猪运抵目的地后再扣车时也置之不理,把两轮拖斗卸下后就驾主车离去。县交通局工作人员在执行暂扣车辆决定时的这种行政行为,不符合合理、适当的要求。

(3)县运管所能否委托赵某保管查封的生猪?因赵某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赵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可以。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王某对其生猪死亡的损失,有哪些行政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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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王某可以以交通局的违法行政行为为由,向交通局主张行政赔偿。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4、朱某驾驶货车行驶时,被交通执法人员王某以涉嫌车辆改装为由拦截,执法人员王某及该运输管理所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决定暂扣朱某的车辆及其营运证,直接把车开到停车场,拔掉车钥匙就走;后在有关部门督促、调查下,该运输管理所向朱某送达了扣押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王某及该运输管理所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如果是,违反了哪些程序?

答:是;执法人员王某及该运输管理所并未告知朱某任何实施暂扣的理由、依据、未给予其陈述申辩机会,未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未制作现场笔录,未制作随车物品清单,也未送达扣押决定书。

(2)执法人员王某及该运输管理所暂扣证件的依据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不正确,规章不能设定行政强制; (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朱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赔偿; (4)扣押决定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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