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3.1.2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对特殊地段要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二部分第10章的规定。
3.2 规划标准
3.2.1 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技术规定第一部分第4章的规定执行。 3.2.2 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
3.2.3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
3.3 零散用地开发控制
3.3.1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3.3.2 零散用地不宜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宜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进行建设。
3.3.3 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 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4 公共服务设施
4.1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4.1.1 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设施。
4.2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4.2.1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综合配套用房面积标准应当符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相关指标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 社区居委会用房的设置与规模按照《芜湖市城市社区居委会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7月)的相关规定执行。
4.2.1.2 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0年1月1日施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4.2.1.3 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用房的设置与规模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精【2004】21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4.2.1.4 社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按照《芜湖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4.2.1.5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配套的公共厕所、配电房、垃圾收集与处理设施按照地块的规划条件要求执行或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4.2.2 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体育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4.2.3 零散居住用地参照居住组团配置公共设施的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4.2.4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内教育设施应遵照以下原则建设: 4.2.4.1 配套教育用房的面积标准应按照《芜湖市中心城区中小学布局规划》(2007年—2020年)的相关要求执行。 4.2.5 居住区、居住小区菜场配置原则:
菜场应结合城市集贸市场布点规划和周边居民现状进行设置。每处菜场建筑规模宜不小于4000M2、层数不宜超过两层,宜独立布置,并应配置相应的停车场地和人流集散广场。
4.3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实施规定
4.3.1 所有公共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交付使用。 4.3.2 配套公用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改变。
5 工业用地
5.1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
5.1.1 工业用地宜集中成片布局,以利于形成各具特色的工业集中区。 5.1.2 老城区的零星工业用地应结合城市规划的实施逐步调整。
5.1.3 工业区开发强度宜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号“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5.1.4 工业园区内生活配套设施需统一布局,严格控制园区内企业各自分设生 活配套设施。
5.2 工业项目规划标准
5.2.1 工业项目宜按各自的产业分类进入相应的工业集中区。
5.2.2 工业项目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三部分第14章的有关规定。
6 城市绿地
6.1 公共绿地
6.1.1 公共绿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
6.1.2 公园的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并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相关要求。应严格控制管理用房的建设规模。 6.1.3 街头绿地中的绿化面积不宜小于70%。
6.2 附属绿地
6.2.1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当路侧或路中绿带宽度大于8米时,应计入城市绿地。
6.2.2 公共活动广场宜选择种植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
6.3 居住用地绿地
6.3.1 绿地率:新区应不小于35%,旧城区应不小于30%。
6.3.2 公共绿地:新区应不小于2.0M2/人,旧城区应不小于1.5M2/人。
第二部分 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7 公共开放空间
7.1 公共开放空间
7.1.1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
7.1.2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停车场地和城市广场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
7.2 城市广场
7.2.1 城市广场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7.2.2 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置公厕。
7.2.3 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宜小于45%,绿化宜种植乔木。
7.3 城市水体
7.3.1 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戒水位、防洪、排涝、景观、安全和绿化。
7.3.2 水体沿岸用地应具有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应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7.3.3 充分利用市域内水体,如江(长江、青弋江)、河(青山河、扁担河)、湖(镜湖、九莲塘、汀塘、银湖、莲塘、凤鸣湖、西阳湖、元亩塘、黑沙湖)、渠(保兴垾)等,努力控制环境对水体的污染,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城市生态湿地或公园。
7.3.4 针对不同水体的特点,划定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
8 建筑容量控制
8.1 原则
8.1.1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8.2 控制指标
8.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8.2.2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区,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总体规划、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8.3 其它基地的建筑容量
8.3.1 中心城区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并报请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可允许适当增加部分建筑面积。
9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9.1 建筑退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以及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要求。
9.2 地下建筑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相邻用地边界确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不小于3米,且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沿城市道路两侧,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不小于5米。沿路地下建筑退让小于主体建筑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下。
9.3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最外侧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附属工程除外),居住建筑与轨道最外侧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最外侧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9.4 沿建筑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9.4.1 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实行对等退让原则。
9.4.2 在满足相邻用地上现状建筑的规定建筑间距前提下,多层建筑物退让边界距离不少于建筑物规定间距的1/2,高层建筑物退让边界距离,按照现行标准进行日照分析。
9.4.3 北侧相邻用地为规划或待改造的居住用地时,高层建筑应按北侧受遮挡居住建筑为六层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标准进行日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