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时,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场,并认真做好记录。
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 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和防护、急救、消防器材。
6、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 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用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
第二条 本站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为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部门为本站专职消防组织。组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组织。
第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职工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意识。 第六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节 消防组织
第七条 本站消防队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主管安全站长的直接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消防法》,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安全工作。
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根据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进行经常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
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对重点消防安全部位制定灭火作战计划。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
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负责全体职工防火、灭火知识的教育。
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改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5、负责健全本站防火档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关键部位和要害单位消防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6、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 第八条 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部门负责人要定期分析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 各部门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部门除应当履行上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3、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条 各组应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1、学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和实地消防演习。 2、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三节 法律责任和处罚
第十二条 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凡《消防法》中已经做出规定的,按《消防法》中的规定进行。违反《消防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当事人的主要责任。 1、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违反防火防爆十大禁令,在上述场所携带火种、吸烟、使用明火的。
2、未经批准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3、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带铁钉的鞋进入生产区,或者在生产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作业的。
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埋压、圈点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7、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或故意阻碍消防车(艇)通行,影响火灾扑救的。 8、有重大火灾隐患,经通知逾期不整改的。 9、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10、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各部门领导或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1、本部门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了《消防法》的。 2、无视消防部门、安全组等监督管理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 3、消防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管理混乱的。
4、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因缺乏消防安全知识发生火灾事故的。
5、设备带病运行,不按规定检修,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作业环境不安全,消防设施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火灾或影响火灾扑救的。
7、规章制度不健全,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造成火灾或影响火灾扑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8、不按设计施工或擅自降低防火等级,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未经完工验收擅自投产、使用,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发生火灾事故后仍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四节 灭火救援
第十五条 全站各级任何人员发现火灾时,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部门和站总调度室报警,说明着火部位、着火物质、火情大小,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引行车路线,严禁谎报火警。
专职消防部门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消防队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按部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控制和扑救火灾。
第十六条 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救援总指挥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5、调动本站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助灭火救助。 6、向公安消防部门和相邻消防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第十七条 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后,应依照规定要求对方补偿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
第十九条 消防车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五节 基础设备与装备
第二十条 本站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生产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上报建设规划,必须同时上报消防规划。
第二十一条 本站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组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第二十二条 消防部门应从实际出发,保证通讯、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满足战备和防灭火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要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教育、组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第六节 宣传与培训教育
第二十四条 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各部门要把消防安全纳入安全教育计划。工会、消防部门、安全部门等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的义务,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剖析消防案例,结合“119”消防日、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职工消防意识。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劳资、工会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
第二十六条 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上岗。
第二十七条 对新入站及转岗的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有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第七节 火灾预防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部门总体规划。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报有关部门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