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原告以环境权为基础以及判决承认了侵害排除请求而一度引起日本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但是自1975年以后,在日本判例中,出现了对民事上的侵害排除请求权进行限制的判例。如大阪国际机场公害诉讼最高法院判决以“有关涉及运输大臣对国家建筑物的管理权的民事请求,不可避免地包含请求取消变更甚至行使航空行政权,无论原告是否能够根据行政诉讼来行使其权利,但在民事诉讼上该请求是不合法的”为由,对原告的请求未予受理。[12]
此后,以环境权为基础,原告提起侵害排除请求的环境诉讼有伊达火力建设停止诉讼、名古屋新干线公害诉讼、琵琶湖综合开发事业停止诉讼等。但是,日本法院均呈现了否定环境权理论基础的态度。概括起来,法院否定性判决的理由主要有三:(1)环境权是以宪法第25条、第13条为法的根据的纲领性规定,并不能以此为依据产生任何具体权利;(2)环境权论关于作为环境权的各个人的权利对象的环境范围并不明确,因而请求侵害排除的程度并不明确,而且权利人的范围也难于限定;(3)环境权关于在具体被害产生以前停止侵害,并超过个人法益而具有阻止环境侵害作用的理论构成,已经超出了私法的救济领域,必须存在实体法上的根据。
综观这一时期日本的判例,尽管日本判例上并未明确承认私权性质的环境权,但在环境权理论的影响下,日本下级审判例发生了一些变化:(1)在判断是否采取侵害排除责任方式时,考虑了被害的广泛性因素;(2)将地域性要素作为被害要件考虑;(3)在因果关系乃至被害的举证责任承担上,实现了由被害人向加害人的一定程度的转换;(4)实施对环境乃至当地居民身体、健康等产生影响的行为前,加害人事前是否施行了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是否取得了当地居民的同意等因素,成为判断是否采取侵害排除责任方式的重要因素。[13](P52)
(二)21世纪以来
时至今日,日本司法实务上仍保持着传统判例的一贯态度,未能明确承认私权性质的环境权。尽管如此,自进入21世纪以来,日本仍出现了一些令人振奋的判例,向世人展示了对环境权的新的思考方向。如日本国立景观诉讼宫岡球场东京地方法院判决就具有代表性。[14]该判决认为,在满足了(1)在特定地域内,当该地域内的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对其土地利用的持续自我规制,在相当期间内,对特定的人工景观予以保持;(2)在社会观念上,对特定的景观作为良好之物予以承认;(3)特定景观对土地所有权人所有的土地产生附加价值等上述三要件的场合,土地所有权人,作为其土地所有权的派生之物,对已形成的良好的景观负有亲自维护的义务,同时也享有要求各土地所有人相互间持续维持其景观的利益,对该景观利益的侵害,则构成侵权行为。判决采取了上述理论构成,承认了景观利益的权利性。
本判决虽然没有承认环境权,但明确了已形成的景观的互换关系,并且认为景观利益是基于土地所有权的派生物,对于个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处理,具有一定意义。
五、确立环境权的意义
一方面,在日本行政上没有将环境权作为环境政策的基本理念的情况下,在宪法上确立环境权,有利于促使以环境权为基础的环境政策的发展。与从前关于宪法上环境权只从生存权和自由权两个方面理解相对,从环境参加权、环境社会权和环境防御权三个层面理解宪法意义上的环境权,具有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环境权的提倡,在私法上也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扩大了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居民防卫线。环境权理论将环境权作为一种排他性的支配权,主张在对个人被害产生盖然性之前的阶段,就承认居民对环境污染、破坏行为的侵害排除请求权。在这一点上,与物权乃至人格权的理论构成具有区别。即按照传统的人格权、侵权行为等理论构成,在环境被害的场合,只有等到因公害问题致使人的生命、健康被害才采取救济措施,这样,既不利于保全环境,也因事后救济为时已晚,不利于救济受害人。因此,根据环境权理论,在侵害良好环境而人格权被侵害之前的阶段,赋予了地域居民请求侵害排除的权利,是扩大了居民保护权利的范围。第二,成为公害问题与自然环境保全相连接的桥梁。根据环境权理论,除与居民生活、人格相关的利益之外,还将包含自然环境在内的更为广泛的利益也纳入保护范围之内,这样环境权成为公害问题与自然环境保全相连接的桥梁。[15](P342-343)
参考文献:
[1]郄建荣.全国人大将立法赋予公民环境权[N].法制日报,2005-6-1.
[2][日]淡路刚久.环境权的法理与裁判[M].东京:有斐阁,1980.
[3][日]森岛昭夫,淡路刚久.公害?环境判例百选[M].东京:有斐阁,1994.
[4][日]大阪律师会环境权研究会.环境权[M].东京:日本评论社,1973.
[5][日]原田助.“环境权”与裁判所的作用[J].判例时报,(265).
[6][日]大阪律师会环境权研究会.环境权[M].东京:日本评论社,1973.
[7][日]大塚直.环境权(2)[J].法学教室,2005(294).
[8][日]淡路刚久.环境权的法理与裁判[M].东京:有斐阁,1980.
[9][日]中山充.环境权——环境的共同利用权[J].香川法学,1990(10).
[10][日]大塚直.环境权(2)[J].法学教室,2005(293).
[11]日本大阪高等法院1975年11月27日判决,判例时报[J].1975,(797):36.
[12]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1981年12月16日判决,民事判例集[J].1981,(10):1369.
[13][日]大塚道.环境法[M].有斐闵,2002.
[14]日本东京地方法院2002年12月18日判决,判例时报[J].2002,(1829):36.
[15][日]吉村良一.公害环境私法的展开与今天的课题[M].法律文化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