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后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八条 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开具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的编号、内容、数量和金额等,由财务经理和主管领导批准后,该证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应由经办人写出详细情况,经财务经理和主管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四十条 记账凭证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填制凭证的日期。 (二)填制凭证单位名称。 (三)凭证的名称和编号。 (四)经济内容摘要。 (五)会计科目。 (六)金额及其合计数。 (七)附件张数。
(八)填制凭证人员、记账人员、稽核人员、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现金、银行凭证必须有出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并在所附全部原始凭证空白处由出纳人员加盖“收讫”、“付讫”戳记。 第四十一条 记账凭证日期的填写。
记账凭证的日期应按编制当天日期填写。有些属于当月经济业务,如费用的分配或成本、利润的结转等调整分录和结账分录的记账凭证,需要到以后月份才能编制凭证的,应填写当月月末的日期。 第四十二条 记账凭证编号的填写。
记账凭证的编号可以分为现金凭证凭证、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三类分别进行编号。如果一笔业务需填制两张以上凭证时,可采取分数编号。 第四十三条 记账凭证摘要的填写。
(一)经济业务摘要必须清楚、简明扼要,购买多种物品时应写明主要物品的名称。
(二)往来业务的凭证、借款和报销业务摘要应具备对方单位名称或个
人姓名及所属部门。
(三)向银行提取现金需注明原因。
(四)收支的结转和费用预提摊销应注明相应期间。
第四十四条 记账凭证除结账和改错外都应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应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四十五条 记账凭证的更正。
(一)在过账前发现填制的记账凭证错误时应重新填制。
(二)在过账后的当年内发现填制的记账凭证错误可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写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根据其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 (三)若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错误的,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现金、银行凭证原则上不能出现红字,发生科目错误应用转账凭证进行更正。
第四十六条 记账凭证连同其原始凭证,应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在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迄日期、凭证种类、起迄号码等,并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处盖章。
第六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通过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严格控制各公司的成本费用开支,确保各项经营计划和财务目标如期实现。
公司应制订财务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监督的具体流程和基础工作制度,对预算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实行统一组织、逐级落实的原则。公司应按照统一的内容、格式、时间节点等要求编制和上报财务预算。公司每年应成立总经理领导下的预算编制管理机构,协调组织各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按时完成公司下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
第四十九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既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预算目标要求,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各公司编制的财务预算应报公司执行董事审批。
第五十条 财务预算经执行董事批准后执行,公司应分解各项预算指标至各层级,各部门,明确预算执行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环境变化、经营计划改变、项目开发销售进度变化等致使实际情况与预算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偏离的,公司应及时对财务预算提出修订建议意见,按规定报批后修订。
第七章 筹资管理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资金筹集主要由投融资部负责,具体职责划分为: (一)协调解决短期资金需求,洽谈、办理长期、短期筹资涉及财务手续方面的业务。
(二)核准短期筹资文件,办理筹资担保手续。 (三)吸引投资人投资;
(四)办理企业债券、信托资金、资产证券化等中长期筹资业务的申请、核准、报批工作。
第五十三条 筹资业务不相容职务分离
本公司应当建立筹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筹资方案的拟定与决策。 (二)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与审核。
(三)与筹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四)筹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五)任何情况下,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筹资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十四条 筹资预算是指企业在预算期内就需要新借入的长期借款、经批准发行的债券、股票及对原有借款、债券的还本付息、股票的股利支付等所编制的预算。
第五十五条投融资部应当依据全面预算的相关数据及时编制筹资预算,并报送执行董事审批。该筹资预算经执行董事批准后,由投融资部在批准的贷款额度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筹资预算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筹资预算需合理安排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
(二)筹资预算选择适合企业的筹资方式; (三)筹资预算需确定企业最佳的资金成本; (四)筹资预算需严格控制财务风险;
(五)筹资预算要根据上期预算的完成情况分析其对本期预算的影响。 第五十七条 筹资方案是指针对具体的资金需要所设计的具体程序或具体的筹资活动安排与计划实施的相关说明。投融资部应当组织公司应编制两种以上筹资方案,为管理层决策的提供充分依据。 第五十八条 筹资方案的合格标准:
(一)筹资方案需确定筹资总额、筹资结构、借款期限。
(二)筹资方案需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筹资方式和筹资渠道。 (三)筹资方案需分析、计算和比较各种筹资方式和筹资渠道的利弊。 (四)筹资方案需分析各种方案的可行性。
(五)筹资方案需具体说明筹资时机的选择、预计筹资成本、潜在的筹资风险和具体的应对措施以及偿债计划等。 第五十九条 筹资方案的选优标准
(一)筹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筹资方案的筹资总收益大于筹资总成本。 (三)筹资方案的筹资成本最小,利益最大。
(四)筹集的资金符合企业经营的需要,筹集资金额的多少适宜。 第六十条 筹资方案应当报经总经理审批,重大的筹资决策需企业的高级管理层集体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投融资部组织执行。
第六十一条 筹资预算与筹资方案在决策时需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在执行前需向执行人员出示。否则,执行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第六十二条筹资决策实行责任追究制,本着“谁出事,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一查到底。
第六十三条筹资合同或协议的拟写、审核:
(一)拟写的筹资合同或协议需严格按照批准的筹资方案的内容撰写。 (二)拟订好的筹资合同或协议,需由拟定合同人员的上级领导逐级审核并报法律顾问进行审核,以确保合同或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完整性。
(三)逐级审核筹资合同或协议时需做好书面记录,否则视为渎职。 (四)企业变更原筹资合同或协议的,需按照原程序审核、批示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六十四条收取资产
(一)出纳人员需根据筹资合同或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向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收取借款本金。
(二)筹资合同或协议签订后,出纳人员需及时核实筹集资金的到账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否则出纳人员承担相关责任。
(三)筹资合同或协议签订后,企业的会计人员需及时检查贷款凭证手续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合法,确保与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六十五条 保管资产
保管的资产是指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部分。
(一)企业指定专人负责,放于专用保险柜中并做好记录,定期清点。 (二)资产若交予其他机构代管:
(1)企业需指定人员与代管机构的人员一起将资产加封,双方人员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2)企业需建立资产登记薄,记录存放时间、地点、期限、每张金额、总金额、编号、经手人等并定期核对。 第六十六条记账与对账
(一)会计人员需根据记账凭证与所附的原始凭证,及时登录总账及明细账,确保筹资信息的准确无误。
(二)每月月底,总账会计需与明细账分类会计核对双方账簿记录的发生额和余额,核对无误后,双方在科目余额表上签字确认,确保筹资业务会计记录的真实、可靠。
第六十七条 监督筹集资金的使用
根据筹资合同或协议中对筹集资金的使用要求,投融资主管应加强监督筹资资金的使用情况,合理调度资金,优化资金的运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六十八条筹资偿付的申请
(一)会计人员根据筹资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在发放股利或缴纳利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