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存5年以上。
第三十六条 每月由矿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签字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内业管理不规范,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罚,施工单位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七条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贯彻执行情况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矿组织生产技术部、安检、通防、机电等部门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生产现场不按规程规定组织生产,应责令及时整改;如有规程不能满足现场生产需要的情况,必须责令相关单位及时补充、修改规程,并履行审批和贯彻程序。
第三十八条 正在施工的工程移交其他单位施工时,必须有分管部室牵头由参加施工的双方办理作业规程交接手续,新接收单位必须对作业规程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并进行全面贯彻、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行。
该办法自2015年4月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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