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五适用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江丙坤 编辑本段《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为保障海峡两岸人民权益,促进海峡两岸经济、科技与文化发展,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如下: 一、合作目标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本着平等互惠原则,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新品种权等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协商解决相关问题,提升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的创新、应用、管理及保护。
二、优先权利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依各自规定,确认对方专利、商标及品种权第一次申请日的效力,并积极推动作出相应安排,保障海峡两岸人民的优先权权益。
三、保护品种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在各自公告的植物品种保护名录(植物种类)范围内受理对方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就扩大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可申请品种权之植物种类)进行协商。 四、审查合作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推动相互利用专利检索与审查结果、品种权审查和测试等合作及协商。
五、业界合作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促进海峡两岸专利、商标等业界合作,提供有效、便捷服务。
六、认证服务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为促进海峡两岸著作权贸易,建立著作权认证合作机制,于一方音像制品于他方出版时,得由一方指定之相关协会或团体办理著作权认证,并就建立图书、软件等其他作品、制品认证制度交换意见。
七、合作机制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建立执法合作机制,依各自规定妥善处理下列知识产权保护事宜:
(一)打击盗版和假冒伪劣,特别是查处经由互联网网络提供或帮助提供盗版图书、音像及软件等侵权互联网网站,以及在市场流通的盗版及假冒伪劣产品;
(二)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共同防止恶意抢注行为,并保障权利人行使申请撤销被抢注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的权利;
(三)强化水果及其他农产品虚伪产地标识之市场监管及查处措施;
(四)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事宜。
在处理上述权益保护事宜时,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可互相提供必要的信息,并通报处理结果。
八、业务交流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开展知识产权业务交流与合作事项如下:
(一)推动业务主管部门人员进行工作会晤、考察参观、经验和技术交流、举办研讨会等,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二)交换制度规范、数据文献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推动相关文件电子交换合作;
(四)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流与合作; (五)加强对相关企业、代理人及公众的宣导;
(六)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项。
九、工作规划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分别设置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新品种权等工作组,负责协商具体工作规划及方案。
十、保密义务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对于在执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相关活动中所获信息予以保密。但依请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一、限制用途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仅依请求目的使用对方提供之资料。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公文格式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交换、通报、查询信息及日常业务联系等,使用协商的公文格式。
十三、联系主体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议定事项,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互相联系实施。必要时,经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十四、《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履行与变更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应遵守《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变更,应经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十五、争议解决 因适用《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所生争议,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六、未尽事宜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协商。
十七、签署生效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签署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对方。《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自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实施。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于2010年6月19日签署,一式四份,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
大陆方面 2008年12月3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再次就此议题明确提出:两岸可以签定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建立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以最大限度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2010年农历春节到来之际,胡锦涛总书记在福建看望台商时说:“现在两岸正在商谈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这是一件促进两岸经济合作、实现互利双赢的好事。在商谈过程中,我们会充分考虑台湾同胞特别是台湾农民兄弟的利益,把这件好事办好。” 2010年2月27日,温家宝总理接受中国政府网、新华网联合专访表示,大陆将充分照顾台湾中小企业和广大基层民众的利益,特别是广大农民的利益。在这些方面,大陆可以做到让利。
2010年3月9日,海协会会长陈云林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指出,今年两会商谈工作有两大规划:以推动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商谈为重点,加快两岸经济关系迈向正常化、制度化、自由化的步伐;适时在两会商谈中增加文化、教育、卫生、新闻等议题,不断为两岸协商注入新的内涵。 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外记者会上再次表示,要让利给台湾。这种让利,比如通过减免关税,通过早期收获实现。另外,也要做出让台湾农民放心的事情。“因为我们是兄弟”。 3月30日,国台办主任王毅接受台湾媒体《旺报》专访表示,签署ECFA是台湾方面先提出来的。并声明几点基本信息:首先,ECFA的性质是一个经济合作协议,协议中不会有政治内容,也不会有政治语言。二是指大陆方面选择对台湾降税的产品时,将尽可能选取能惠及台湾中小企业和广大基层民众的相关产品。三是指大陆方面提出希望台湾方面降税的要求时,将尽量不影响台湾的弱势产业。四是大陆不会要求台湾方面进一步扩大大陆农产品入岛。五是大陆无意对台湾实施劳务出口。[2] 编辑本段台湾高层
台湾方面认为推动和大陆签署ECFA主要有三个目的:
一是推动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目前虽然两岸都是WTO的成员,但是彼此之间的经贸往来仍有许多限制。
二是避免台湾在区域经济整合体系中被“边缘化”。
三是为促进台湾经贸投资“国际化”。
2010年4月25日,马英九与民进党主席蔡英文就ECFA进行电视辩论。马英九表示,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对台湾有利。签署ECFA,等于打通台湾经济的任督二脉。双方表情丰富各异。蔡英文表现不佳,被曝\有很大的挫折感\。
2010年4月10日,马英九到高雄向南部中小企业说明两岸经济协议,他强调签ECFA会“一帮二不三要”,就是要帮人民做生意,提升台湾竞争力;不进一步开放农产品进口、不开放大陆劳工来台;要关税减免、投资保障和保护智慧财产权。 2010年3月14日,马英九出席“两岸经济协议座谈会”时说,不签“两岸经济协议”的后果就是“生意难做、竞争不过”。
2010年3月14日晚间,中国国民党文化传播委员会针对媒体报导谭慎格指“两岸经济协议”会使台湾经济边缘化的言论,发表国民党文传会主委苏俊宾的三点响应。
2010年3月9日,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表示,两岸经济协议(ECFA)4、5月完成谈判工作,6月签署协议是很好的时机。
2010年2月9日,马英九表示,两岸经济协议(ECFA)内容包括减免关税、投资保障与保障智慧财产权三大部分,目的是“帮助人民做生意,提升台湾竞争力”;首度松动今年上半年签订的立场,强调“现在协商并没有固定的时间表”。[2] 编辑本段协议意义
中国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发言人杨毅在北京的例行记者会上表示,在早前结束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一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中,双方经过坦诚和善意的协商,已就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名称、基本结构、商谈工作机制等达成多项共识。当务之急是双方加快推动商签的进程。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一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26日在北京举行。双方就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正式名称充分交换了意见,没有实质性的分歧。并商定协议的基本内容将涵盖两岸间主要的经济活动。双方同意尽快适时启动第二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
杨毅表示,商签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为了推动两岸经济进一步深化合作、遵守世界贸易的有关规则而做出的一项具有两岸特色的制度安排,是两岸经济进一步加强合作的客观需求和需要。 编辑本段相关知识 架构协议什么意思
是指签署正式协议之前所拟订的纲要,仅先定架构及目标,具体内容日后再协商,因为要协商签署正式协议旷日持久,缓不济急,为了考量实际需要,故先签署纲要式的「架构协议」,并针对攸关生存关键之产业,可先进行互免关税或优惠市场开放条件之协商,协商完成者先执行,这部分称为「早期收获(Early Harvest)」,可立即回应台湾面临国际经营困境产业急需排除关税障碍之需求。国际上,亦有其他国家签署架构协议之桉例,例如,东协分别与中国大陆、韩国、日本、印度等国都签有架构协议。 【海峡两岸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具体内容 1. 何为ECFA?
ECFA是指“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完整英文名为ECFA(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不过这是台湾方面的称呼,真正的名字(中英文)要等两岸正式谈话才能确定。 2. 何为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
是指在世贸允许的框架内,两岸类似自由贸易区的经济合作协议。台湾马英九政府为了缓和民进党与台联的反对,将台湾与大陆可能签署的CECA改为ECFA,台湾媒体称为“CE咖”,是“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的英文简称。这个安排类似香港与内地的CEPA,不过台湾官方顾虑如果照搬CEPA,会被台湾一部分民众特别是民进党的支持者认为是将台湾“香港化”,因此,在设计协议的名称与内容方面都与CEPA有所不同。中国内地与香港的CEPA,以及内地与澳门的CEPA,都是一国两制下的安排,也是因为香港、澳门都是世贸的成员,具有独立的关税系统,因此这样的安排必须符合世贸的相应规定。台湾在世贸的地位,其实与香港、澳门相同,大陆与台湾签署类似CEPA的协议,具有法律基础。 尽管,如果与大陆签署这个协议,国民党有足够的票数在立法院让其通过,但是,还是将名称作此调整为宜。
3. ECFA在台湾
台湾非常需要这个协议,不管名称是什么。马英九日前亲自出马通过电视台向民众介绍情况,他说:台湾出口到大陆去年已占40%以上、相关产业明年销到大陆就要面对6.5%的关税,届时工厂就会迁厂,估计会失去11.4万的工作机会、台湾的GNP也会下降一个百分点,因此现在的情势,已到非处理不可了。
台湾官方焦虑的是,明年东盟与中国的10+1协议生效,日本韩国也将加入成为10+3,这两者都是由中国在主导;台湾与大陆经贸关系非常密切,如果不能在10+1生效之前与大陆签署类似协议,今后就一定会被边缘化,而这并非大陆刻意“打压”台湾,而是台湾自己的不作为而造成。台湾的工商界太明白这个道理了,马英九也非常明白其中的要害。
台湾的反对党焦虑的是,如果两岸签署ECFA,台湾不仅在经济方面越来越依靠大陆,在政治方面最终也将走向统一。对于坚持“台独”的民进党与台联来说,这样的前景使他们不寒而栗。蔡英文作为专攻国际贸易法的学者,当然明白ECFA对台湾的重要性,也明白这个协议本身并不涉及主
权问题,但作为民进党主席她却必须反对,这就是为什么台湾海基会秘书长高孔廉怒骂蔡英文“混蛋”。
绿营的民众其实不了解什么是CECA什么是ECFA,他们的逻辑非常简单,就是跟着民进党、台联的领导人起舞,凡是两岸合作的事情就要反对。然而蓝营的民众与中间的民众,相对素质较高,比较明白事理。民进党要求以全民公决的方式决定是否与大陆签ECFA,马英九认为可以考虑,因为看起来大部分民众会支持ECFA,如果公投通过,则民进党也有了台阶下。只是,如果事事都要公投,马英九的决策效率肯定要大受影响。 4. 台湾方面推动ECFA的三个主要目的:
要推动海峡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目前虽然两岸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但是彼此之间的经贸往来仍有许多限制。要避免台湾在区域经济整合体系中被“边缘化”。区域经济整合是全球的重要趋势,目前全世界有将近247个自由贸易协定,签约成员彼此互免关税,如果不能和主要贸易对手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台湾将面临被边缘化的威胁,在重要市场失去竞争力。而中国大陆是目前台湾最主要的出口地区,与中国大陆签署协议并有助台湾与其他国家洽签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可避免台湾被边缘化。
要促进台湾经贸投资“国际化”。帮助台湾融入全球经贸体系,并吸引跨国企业利用台湾作为进入东亚的经贸投资平台。 5.定位与基本原则:
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地方政府签署的经济合作协议,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精神;只规范海峡两岸经济合作事项,如同海峡两岸已签署的其他14份协议,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签署的协议。
协商基本原则:第一,中央和地方协商;第二,互利双赢;第三,中国为中央、台湾为地方。
5. 台湾方面自欺欺人地认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可能内容名称:暂订为《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是规范海峡两岸之间经济合作活动之基本协议,正式的汉英双语名称需等要未来海峡两岸协商后才能确定,目前暂时的英文名字为ECFA(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
何谓架构协议:“架构协议”是指签署正式协议之前所拟订的纲要,仅先定架构及目标,具体内容日后再协商,因为要协商签署正式协议旷日持久,缓不济急,为了考量实际需要,故先签署纲要式的“架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