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班班主任王自宣与英语任课教师李莉在教育过程中存在过错,判决王自宣民事赔偿人民币16万;李莉赔偿5万。你认为该县法院的判决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4.小明爱淘气,经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成作业。一天,课堂上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老师发现了。老师非常生气,对小明说:“你的课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长找来,什么时候你爸爸来了,你再来上课。”小明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门口站着。这时,正好校长路过,问清了原因后,把小明送回教室,事后,校长把班主任老师找去,提出了批评。请你运用教育学和《义务教育法》的理论知识做出分析:你认为校长批评的对吗?班主任和小明同学应该怎么做呢?
对。学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法律还专门规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过教育,小明也应当认识到自己违反了学校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课,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