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6-04-05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按生产原料及产品规定了造纸工业吨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日均最高允许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吨产品最高允许水污染物排放量(以月为考核单位)。
本标准适用于造纸工业的制浆、造纸和制浆造纸联合企业的废水排放管理,造纸工业规划以及造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废水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SS)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CODCr)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GB/T 15959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HJ/T 86 水质 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3 要求
3.1 造纸企业除执行本标准外,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应满足当地的总量控制要求。 3.2 排入GB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Ⅳ、Ⅴ类水域的造纸工业废水,根据生产原材料及产品结构,按不同时段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标准值。
3.3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造纸工业废水,应满足经过批准的该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指标要求。
3.4 时段划分和监督考核指标
第一时段(2005年7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造纸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规定的标准值,其中吨产品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浓度为日常监督考核指标,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为月考核指 标。
第二时段(2011年1月1日起),造纸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2规定的标准值,其中吨产品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浓度为日常监督考核指标,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为月考核指标。
表1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2005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执行) 项目 类别 排可吸附有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悬浮水机卤化物色(BOD5/BOD) 量(CODCr) 物 (SS) pH 量 (AOX) 度 m3/t kg/t mg/L kg/t mg/L kg/t mg/L kg/t mg/L 本100 7 70 28 280 10 100 100 6—9 木色 浆漂⑵ 150 10.5 70 48 320 15 100 150 6—9 白 本100 9 90 30 300 10 100 150 6—9 草色 制浆、制浆造纸浆⑴ 漂⑶ 180 16.2 90 63 350 18 100 150 6—9 白 本40 1.6 40 4 100 4 100 100 6—9 废色 纸脱⑷ 50 2 40 7.5 150 5 100 100 6—9 墨 一般机制 造纸⑸ 30 1.2 40 3 100 3 100 80 6—9 纸、纸板 ⑴单纯制浆或浆、纸产量平衡的生产,纸产量大于浆产量的按照附录A计算。 ⑵木浆包括化学木浆、机械木浆以及其它制浆工艺。 注: ⑶草浆包括麦草、芦苇、稻草等禾本科植物所制浆。 ⑷采用废纸为主要原料的制浆造纸生产。 ⑸用商品浆的造纸生产(商品浆:可直接造纸的成品浆)。
表2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项目 类别 排可吸附有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悬浮水机卤化物色(BOD5/BOD) 量(CODCr) 物 (SS) pH 量 (AOX) 度 m3/t kg/t mg/L kg/t mg/L kg/t mg/L kg/t mg/L 30 30 12 150 6.4 80 80 6—9 制木本80 2.4 浆、 制浆色 浆造纸⑴ ⑵ 漂120 3.6 18 150 9.6 80 1.35 11.2 80 6—9 造纸⑸ 注: 白 本100 3 30 15 150 8 80 80 6—9 草色 浆漂⑶ 150 4.5 30 22.5 150 12 80 1.35 9.0 80 6—9 白 本20 0.6 30 2 100 1.6 80 50 6—9 废色 纸脱⑷ 30 0.9 30 3 100 2.4 80 50 6—9 墨 一般机制 20 0.6 30 2 100 1.6 80 50 6—9 纸、纸板 ⑴单纯制浆或浆、纸产量平衡的生产,纸产量大于浆产量的按照附录A计算。 ⑵木浆包括化学木浆、机械木浆以及其它制浆工艺。 ⑶草浆包括麦草、芦苇、稻草等禾本科植物所制浆。 ⑷采用废纸为主要原料的制浆造纸生产。 ⑸用商品浆的造纸生产(商品浆:可直接造纸的成品浆)。 4 监督和实施 4.1 排放口规范化
4.1.1 造纸企业必须设置规范的废水排放口,一个企业设置一个总排放口,并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污水连续流量计和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
4.1.2 整体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后,企业应将全厂排水和总排放口的有关文件和平面图一并上报有关管理部门备案,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排水方式。 4.2 采样
4.2.1 采样点设置在企业废水排放口。 4.2.2 采样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
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集一次; 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4小时采集一次。 4.3 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浓度
4.3.1 排水量为造纸生产区排放口的排水量。生产辅助设施(如热电站、供热锅炉、间接冷却排水、软化水制备、生活服务设施等)所排废水,不计入造纸废水排放指标,但应计入全厂排放指标中。
4.3.2 排水量和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4.3.3 对于纸产量大于浆产量企业和含有多种制浆、造纸类型的联合企业,其造纸生产废水混合排放时,废水和污染物排放指标按附录A方法计算。 4.4 产品产量的统计
制浆、造纸或制浆造纸联合企业的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为准。
根据企业实际正常生产天数,计算出各类产品的日均产量。
对于特种纸产品,当产品中浆含量小于80%时,经过折算确定产量,计算公式见式⑴ 。 产品计算重量(t)=产品总重量(t)×产品中浆含量(%)………………………⑴
并以式⑴计算结果为基数来确定吨产品排水量和吨产品排放污染物负荷。 4.5 测定方法
本标准的测定方法按表3执行。 表3污染物项目测定方法 序号 1 2 3 4 5 6
测定方法 BOD5 稀释与接种法 生化需氧BOD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量 定法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盐法 悬浮物(SS) 重量法 色度 稀释倍数法 pH值 玻璃电极法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微库仑法 项目 方法标准号 GB7488 HJ/T86 GB11914 GB11901 GB11903 GB6920 GB/T15959 5 标准实施监督
5.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5.2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辖区内造纸企业的实际类别,确定其适用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混合废水标准值确定:
不同原材料和不同产品的造纸生产废水混合排放时,应采用如下方法计算吨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日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水污染物排放量。 n ∑QiYi i=1
Q混合 = ———— ..................................................(1) n ∑Yi
i=1
n n ∑CiQiYi ∑LiYi i=1 i=1
C混合 = ———— = ———— .. .........................................(2) n n ∑QiYi ∑QiYi i=1 i=1 n n
∑LiYi ∑CiQiYi i=1 i=1
L混合=———— = ———— = Q混合C混合 .................................(3) n n ∑Yi ∑Yi i=1 i=1 式 中:
Q混合——吨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 C混合——水污染物日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L混合——吨产品最高允许水污染物排放量;
Qi——不同原料适用的吨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 Ci——不同原料适用的水污染物日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Li——不同原料适用的吨产品最高允许水污染物排放量; Yi——不同原料的日均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