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农具由社员自备自用。有些中型农具也可以由社员自行购臵,生产队需要借用的时候,必须征求社员本人的同意,并且付给合理的报酬,损坏了的照赔。
二十八、生产队应该努力增加肥料,制订全年的积肥计划,组织社员常年积肥。为了多积厩肥,要提倡社员多养家畜、家禽。还要鼓励社员多积土杂肥。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可能增加绿肥的种植面积。
生产队应该合理规定社员交售肥料的任务,并且按质论价,付给报酬。肥料的报酬,可以记工分,可以付给粮食和现金。超过规定数量、质量又好的,还应该给以现金或者实物的奖励。
二十九、生产队应该组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参加劳动。对于男女全劳动力和半劳动力,都要根据生产活动的需要和各人的不同情况,经过民主评议,规定每人应该完成的基本劳动日。在规定女社员的基本劳动日数的时候,要照顾到她们的生理特点和从事家务劳动的实际需要。生产队还要组织一切能够从事辅助劳动的人,参加适合他们情况的劳动,并且按劳付酬。
三十、生产队必须努力提高社员的耕作技术。要充分发挥有经验、有技术的老农民的作用,聘请他们当顾问,倾听他们的意见,认真研究他们的建议。要有计划地组织青年人学技术,提倡老手带新手。生产队在检查和总结生产的时候,要进行技术上的检查、评比,对于技术上有贡献的和积极传授技术的社员,应该给以奖励。
三十一、生产队为了便于组织生产,可以划分固定的或者临时的作业小组,划分地段,实行小段的、季节的或者常年的包工,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畜牧业、林业、渔业和其他副业生产,牲畜、农具、水利和其他公共财物的管理,也都要实行责任制。有的责任到组,有的责任到人。
对于劳动积极,管理负责,成绩显著,或者超额完成任务的小组和个人,要给以适当的奖励。对于那些劳动不积极,管理不负责,没有完成任务的小组和个人,要适当降低劳动报酬,或者给以其他的处分。
三十二、生产队对于社员的劳动,应该按照劳动的质量和数量付给合理的报酬,避免社员和社员之间在计算劳动报酬上的平均主义。
生产队应该逐步制订各种劳动定额,实行定额管理。凡是有定额的工作,都必须按定额记分,对于某些无法制订定额的工作,可以按照实际情况,采用评工分的办法。
在制订劳动定额的时候,要根据各种劳动的技术高低、辛苦程度和生产中的重要性,确定合理的工分标准。农忙期间,农业劳动的报酬,应该高于平时。农业、畜牧业中有技术的劳动的报酬,应该高于普通劳动。手工业、林业、渔业、盐业、运输业等专业劳动的报酬,应该按照和农业劳动不同的标准计算。
生产队制订、调整劳动定额和报酬标准,不仅要注意到农活的数量,尤其要注意到农活的质量,并且都要经过社员大会讨论通过。
生产队在一时还不能推行定额管理的地方,必须搞好评工记分的工作。
不论男女老少,不论干部和社员,一律同工同酬。每个社员的劳动工分都要按时记入他的工分手册。社员的工分账目,要定期公布。
三十三、生产队有完成国家征购粮食、棉花、油料和派购农副产品的义务。国家在规定生产队的征购、派购任务的时候,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要保证生产队多产多留。
国家应该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逐步地规定工农业产品的合理比价。国家必须尽可能地提供越来越多的工业品,来交换农产品。向国家交售农产品较多的地方,应该得到较多的工业品,向国家交售粮、棉、油较多的地方,应该得到更多的照顾。
为着鼓励农业生产的发展,照顾工业发展的需要,并且使城市人口和农业人口经常保持合理的比例,国家征收农业税和统购粮食的数量,应该在适当的水平上,在一定时期内稳定下来。
要避免在社员留粮标准上的平均主义。按人口平均提供商品粮较多的生产队,口粮标准应该高些。从事经济作物、蔬菜、林业、牧业、渔业等各种生产的缺粮生产队,在他们完成国家收购任务的条件下,应该保证他们的口粮标准不低于邻近产粮区的口粮标准。
三十四、生产队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避免社员和社员之间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生产队必须努力增加生产,节约劳动力和生产费用,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坚持少扣多分,从各方面提高社员劳动工分的分值,增加社员的收入。
生产队对于社员粮食的分配,应该根据本队的情况和大多数社员的意见,分别采取各种不同的办法,可以采取基本口粮和按劳动工分分配粮食相结合的办法,可以采取按劳动工分分配加照顾的办法,也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办法。不论采取那种办法,都应该做到既调动最大多数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又确实保证烈士家属、军人家属、职工家属和劳动力少、人口多的农户能够吃到一般标准的口粮。
社员的口粮,应该在收获以后一次分发到户,由社员自己支配。
生产队按照丰歉情况,经过社员大会决定,可以适当留些储备粮,以便备荒防灾,互通有无,有借有还,并对困难户、五保户、加以适当的照顾。生产队储备粮的数目,一般不许超过本生产队在上交国家任务以后的可分配的粮食总量的百分之一,最多不许超过百分之二。丰年的储备可以多些,平年可以少些。生产队的储备粮,由生产队自己保管,生产大队和公社都不许调动。储备粮的使用,要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并且规定一套便利于群众监督的适当的管理制度,避免干部多吃多占。
三十五、生产队扣留的公积金的数量,要根据每一个年度的需要和可能,由社员大会认真讨论决定,一般地应该控制在可分配的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到五以内。少数经济作物区、林区、城市郊区等收入水平较
高的生产队,扣留的公积金可以多一些。受了严重自然灾害的生产队,可以少留或者不留公积金。
公积金怎样用,应该由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决定,不能由少数干部自由支配。
生产队兴办基本建设和扩大再生产的投资,应该从公积金内开支。基本建设用工和生产用工,要分开计算。对于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社员,经过生产队社员大会通过,可以规定他每年做一定数目的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工,作为集体经济的劳动积累。这种基本建设工,一般地应该控制在每个社员全年基本劳动日数的百分之三左右,超过这个规定的基本建设用工,必须从公积金内发给应得的工资。
在生产队范围内的,维修渠道和塘堰等小型水利的用工,改良土壤的用工,都可以同生产用工一样记工分,参加当年分配。
三十六、生产队可以从可分配的总收入中,扣留一定数量的公益金,作为社会保险和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扣留多少,要根据每一个年度的需要和可能,由社员大会认真讨论决定,不能超过可分配的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到三。
公益金怎样用,应该由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决定,不能由少数干部自由支配。
生产队对于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遭到不幸事故、生活发生困难的社员,经过社员大会讨论和同意,实行供给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