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张红双)(法务部修改)

2019-04-02 11:39

民事起诉状

原告:***有限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男,汉族,1971年6月5日出生,住**省泌阳县沙河店镇***,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 请求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

140927.5元;

二、 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17年12月份工资差额1000元; 三、 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140927.5元

(1)被告入职东莞市上合旺盈印刷有限公司时,有经过《员工手册》的培训及签收,而《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员工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结合《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员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2日可以予以辞退。原告无正当理由私自不来上班在先,从2017年12月20开始,被告便再未到公司上班,且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合理合法,无需承担经济赔偿金。

(2)被告在原告处任职运输部副经理期间,私自与他人合伙、挂

名等形式在公司内部运营车辆谋取私利,违反《外请车辆相关规定》,原告有权依照2015年出台的《外请车辆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任何补偿处理。

(3)被告在任职期间,多次违反公司规定,向外请车司机收取、索要进场费、回扣、财物等,经多人举报、投诉,合计共有十数人的证言,涉及金额达数十万元人民币,被告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无论依法依规,原告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任何补偿处理。

综上所述,被告具有多重违法乱纪的情节,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旷工多日,原告完全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而不作出任何的经济赔偿,故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140927.5元。

二、原告无需支付2017年12月份工资差额1000元;

作为一种激励方式,原告每月为表现良好的优秀员工发放奖金,这个属于公司的自主管理手段,该员的正常奖金为1000元/月,2017年12月被告的一系列举动实在是与优秀员工不符。因此,公司没有理由在正常的工资之余付给其奖金。

故,请求判令不支付被告2017年12月份奖金1000元。 综上,原告认为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作出的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18】119号仲裁裁决书无视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并据此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利

益。故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被告在劳动仲裁中提出的各项请求,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赔偿和工资差额,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具状人:东莞市上合旺盈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瑞荣

201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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