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2)

2019-04-02 12:15

(四)档案保管人员离开办公室时,要认真检查门窗、卷柜,防止丢失、泄密事件发生。

(五)领导开会或外出,不得随意携带各种档案。严禁把档案带到公共场所或家中,以防丢失或泄密。 第十九条 税收征管档案的库房管理

(一)各类档案要实行统一保管,设有专用库房。

(二)档案库房要根据档案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七防”到位,措施得力。

(三)做好档案库房保密和安全工作。非本室人员不得入内,需查找档案时,由档案工作人员提供。

(四)库房内各项检查记录齐全完整,登记及时,数字准确。

(五)保持库房内的清洁卫生,柜架摆放整齐合理,对查找利用后的档案要及时整理归位。

第六章 税收征管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条 税收征管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保管期限,定期进行鉴定工作。对保管期满或失去保存价值的税收征管档案可进行销毁。 (一)凡不需要立卷和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经档案室和有关业务股室鉴定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对应销毁的档案,登记造册,写出销毁档案报告及销毁清册,报局长审核批准后,方可销毁。

(二)销毁应在指定地点,由专人负责,二人以上监销,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三)销毁时要注意保密,严禁把文件当作废纸卖出。 (四)对已按规定办理完注销手续或非正常户认定手续的税收征管档案,应专门存放保管,登记造册,其保存、移交,仍按正常户另册管理,到期后可按销毁制度销毁。

(五)对生成在计算机硬盘中有关征管内容,保存期满需要进行删除的,应列出清册,由征管科和信息中心共同审核,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信息中心负责删除。

第七章 税收征管档案的微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提高税收档案的使用价值及工作效率,全面推进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各分局应积极探索研制开发税收征管档案管理软件,实现以下功能:

(一)档案信息录入。这是档案管理的最基本要求,包括录入企业名称、企业编号及登记年份、税务所等信息,并可以自动生成档案序号。

(二)档案信息修改。对各年新增的档案,通过税务所、企业序号或企业编号来确定需要增加的档案,系统应自动给出企业名称,提示企业的更名、转入、转出等情况,同时可对档案信息进行修改,但转出及废业企业的档案不能修改。

(三)档案信息查询。这是档案管理系统最主要的功能。利用税务所、企业序号、企业编号及企业名称(只需输入关键字)等一个或多个条件来查询,还可以通过转入、转出、废业、待废、更名、借阅等管理状态进行查询,同时对选定企业需显示的档案信息可用全部、有档、无档和登记年份进行限定。

(四)档案销毁。对达到保管年限需作废的档案,通过搜索,系统可提示过期应销毁档案数,并将过期档案详细情况列表,通过授权确认即可销毁档案。

(五)档案借阅。借阅时,输入借阅人的姓名及所借阅的档案,系统会自动记载;当借阅期满时,系统自动提示管理人员应将借出的档案归还。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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