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500元。
(6)外购辅助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元,税金1700元。
(7)本月销售给某糖酒批发站瓶装白酒500箱,每箱不含税批发价120元,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已收到。
(8)本月将自产瓶装白酒1000瓶,每瓶不含税售价6元,成本价为4元,分给职工,未开具任何发票。
(9)本月将上年10月份收取的包装物押金2340元予以没收。经核实,收取押金时已按税法规定进行了相关账务处理。
(10)本月将生产车间报废设备一台进行处理,取得收入20000元,已知该设备账面原值50000元,已提折旧38000元。
2.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2007年11月和12月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11月份:外购原材料、燃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价款850万元、增值税额144.5万元,材料、燃料已验收入库;外购动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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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150万元、增值税额25.5万元,其中20%用于企业基建工程;以外购原材料80万元委托某公司加工货物,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支付加工货物的运输费用10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支付销售货物运输费用18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出口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500万元。
(2)12月份:免税进口料件一批,支付国外买价30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保管费和装卸费用50万元,该料件进口关税税率20%,料件已验收入库;出口货物销售取得销售额600万元;内销货物600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140.4万元;将与内销货物相同的自产货物200件用于本企业基建工程,货物已移送。 【要求】
(1)采用“免、抵、退”法计算企业2007年11月份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2)采用“免、抵、退”法计算企业2007年12月份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
3. 某化工企业成立于2007年,资产总额2000万元,职工80人(其中残疾人员20人)。 2008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产品销售净额4000万元,取得租金收入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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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扣除的产品销售成本3200万元,与租金收入有关的关费用支出220万元; (3)应缴纳的增值税30万元,消费税75万元,营业税15万元;
(4)4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建造厂房,借款期限1年,当年向银行支付了3个季度的借款利息22.5万元,该厂房于10月31日完工结算并投入使用(折旧已在相关成本费用中列支);
(5)发生管理费用350万元(其中含支付关联企业的管理费10万元,支付业务招待费30万元);
(6)经批准以机器设备一台向其他企业投资,该设备账面原值50万元,已提取了折旧24万元,投资时双方确认的投资价值为30万元;
(7)转让股票取得收入250万元,该股票的原购进价210万元; (8)全年工资总额192万元(该工资尚未分配到成本、费用中); (9)营业外收入60万元(其中已逾期的应付未付款收入20万元); (10)营业外支出20万元,其中:赞助支出2万元;
(11)从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税后收益45万元,已在境外缴纳了20%的所得税; (12)2008年1~3季度已预缴所得税20万元。 要求:
根据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计算企业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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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务机关对某卷烟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情况检查时,发现以下情况,请对照税收政策逐一分析企业每笔业务处理上存在的问题并予以定性;确定增值税补税额。已知消费税定额税率150元/箱,比例税率45%,成本利润率10%。不考虑企业增值税期初、期末留抵税金情况。
(1)烟厂收取某市烟草科技交流中心及周围农村电费367000元,直接冲减了当期的管理费用。
(2)通过核查烟厂的进项税金抵扣联,发现烟厂将购进的白糖、茶叶、淋浴喷头的税金共计107308.33元抵扣进项税金,经进一步核查记账凭证,发现用于职工个人和职工澡堂。
(3)通过账面记载数与成品库发出数相核对,发现卷该烟厂将自产卷烟用于招待客人或无偿赠送他人,仓库账记载实际发出的招待烟为223.9232箱,财务账记载销售33.208箱,该部分卷烟单位成本2000元/箱,不含增值税售价4000元/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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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烟厂为促进产品销售而无偿赠送卷烟20箱,每箱成本3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企业未记帐。
5. 案情:W市市民陈某夫妇在2008年5月利用自家房产,开办了一个便民百货店,从事商品零售业务。陈某夫妇认为利用自己的房子开店是不需要纳税的。所以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办理纳税申报,更未缴纳税款。
2008年9月18日,W市(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委派小张和小王两位税务稽查干部持税务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对便民百货店进行税务检查。陈某认为小张曾经来商店买香烟,因为价格问题发生过争执,所以小张的检查属于打击报复,于是要求小张回避。小张和小王商量后一致认为这不符合税法的回避条件,当场拒绝了陈某的要求,正常实施检查。
经过检查计算,发现陈某5月至9月共少缴增值税9 000元,城建税630元(假设没有其他税款)。2008年9月19日,W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陈某在10日内向W市国家税务局缴纳增值税9 000元,向W市地方税务局缴纳城建税630元,并缴纳规定的滞纳金(税务征管软件自动计算),并按照规定程序送达了有关税务事项告知书,责令陈某按期缴纳税款。
2008年9月30日,鉴于责令期满,陈某仍未缴纳税款,稽查局经研究,决定对陈某处2 500元罚款,稽查干部小王正式送达《税务处罚决定书》,由于陈某拒绝签收,小王电话通知小张,并请小张前来正式签字作证,留置送达有关税务文书。
2008年10月15日,纳税人仍未缴纳税款和罚款,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部门扣押并变卖了该商店正常销售的“食用色拉油”一批,将色拉油按八折价格变卖给W市某宾馆,所得变价收入在抵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将余款于10月22日退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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