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条 各危险货物办理站应建立以下制度:
1.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例会制度:传达贯彻上级对危险货物运输指示和要求,分析总结本单位当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情况,针对存在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员,布臵下月工作。
2.站内停放危险货物车辆巡视看护制度:应建立站内停放危险货物车辆看护登记簿,应制定巡视、看护的具体要求和细化措施。站内停放危险货物车辆时,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重点危险货物,由车站派人看护并通知铁路公安派出所,公安要加大巡视检查和监督力度,对特别重要的危险货物,调度所应尽量在派出所所在地车站停车,在车站组织看护的同时,必要时公安派专人共同看护。
3.危险货物作业签认制度:危险货物按照规定品名装车、途中、到达均实行作业签认制度,应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检查签认,要对作业过程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严禁漏签、代签和补签。
4.危险货物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教训未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吸取教训、防微杜渐。
5.押运员区段签认制度:货检人员须与押运员使用《全程押运签认登记表》在所押运的车辆前签认,托运人再次办理运输时须出具此登记表,对未做到全程押运的,再次办理危险货物托运时车站不予受理,对押运途中违规的押运人员,不得再担任押运工作。
6.昼间安全巡查和夜间值班巡守制度: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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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铁路)对站内及专用线(专用铁路)存放的危险货物(车)要制定安全巡查和巡守制度,有押运人时,要对押运员职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巡查情况进行完整记录。
7.义务应急救援演练制度:制定事故处臵和应急预案,设臵醒目的安全疏散标志,保持疏散通道安全畅通;每年5—9月份定期组织事故救援演练,开展自防自救工作,并对活动进行记录和总结;对纳入路局施救网络的企业单位,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监督其制度落实和设施设备状况,确保其随时能够启动。
8.劳动保护制度:危险货物办理站和货车洗刷所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劳动安全与环保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等有关规定。
9.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10.直接从事危险货物的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和作业的路企人员,每两年由路局货运处组织,路局干部培训中心和职工培训基地教师授课培训,培训不少于60学时。考试成绩合格后,路局货运处核发《培训合格证》。
第11条 太原铁路局《铁路危险货物管理规则》补充规定(附件4,另发)。
第12条 太原铁路局危险货物运输作业标准(附件5,另发)。 第13条 新开办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申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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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及标准。
新开办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车站、车务段应提报下列资料报路局审核:
⑴企业及直属站、车务段申请报告。 ⑵可行性研究报告。
⑶危险货物的燃点、闪点、自燃点、爆炸极限、毒性指标、压力状态、挥发性、密度等理化性能指标;
⑷储存、运输、包装、集装箱(罐)运输装卸作业能力等技术要求;
⑸罐车类型、充装方式、计量设备、场区安全条件安全环境等; ⑹国家安监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专用线(专用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评价报告》;
⑺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对车站、专用线出具的《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
⑻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⑼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抢险预案。
第14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须取得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须经过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设备、设施、环境、管理等等作出综合分析,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
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托运人须取得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申请托运人资质时,须按照《铁路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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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办理,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资质。
第15条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专用线(或共用单位)名称以及《培训合格证》、《押运员证》、《危货车安全合格证》等证件、资料上填记的单位名称应和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相互一致。变更名称时,应提供工商局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证明、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第16条 危险货物专用线办理的品名,不得超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并与《专用线(专用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评价报告》和《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相符。
危险货物专用线(专用铁路)产权单位和共用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每两年进行一次专用线(专用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评价。出具《专用线(专用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评价报告》的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资质证书,评价范围包含铁路运输,同时具有足够的铁路运输相关专业的专职评价人员。
第17条 《办理规定》中公布的专用线和共用单位,一年内未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车站应提出关闭申请。
第18条 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车站在签订《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时,应同时签订《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开展共用时,还应同时签订《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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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未按期签订上述协议的,不得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第19条 在局管内车站办理危险货物运输,其包装每年须经铁道部认定的资质机构进行检测。托运人在办理成件包装危险货物运输时,须出具包装检测合格证明。车站应对包装检测合格证明的有效期、检测结果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第20条 危险货物新品名需要试运时,托运人应向发站提供以下资料:
(1)试运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发站、到站、货物品名、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年运量(吨/车)、包装、装载方法、试运期限。
(2)经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说明书》。
(3)成件包装货物须提供由铁道部认定的包装检测机构出具的包装检测合格证明。
(4)采用铁路罐车运输时,须提供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
(5)继续试运时须提供上次试运总结。
发站与托运人签定安全运输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后,在托运人试运申请上签署意见,连同托运人提供的资料,逐级上报至路局货运处批准。试运时,托运人应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记货物实际品名和比照品名,其它填记要求按比照品名办理。试运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托运人和发站应及时向路局货运处报告。
第21条 危险货物改变包装需要试运时,托运人应向发站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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