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

2019-04-02 14:18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

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为适应城市化发展的需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4〕37号)精神,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现就我省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障对象及形式

(一)在城镇规划区内和城镇规划区外的独立矿区、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区范围内,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民纳入保障范围。具体参保人员经村(居)

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确定。

(二)被征地时已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应一次性缴足应缴养老保险费用后直接进入养老保险,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被征地时已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尚未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应一次性或逐年缴足应缴养老保险费用,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被征地时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

(五)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的筹集

(一)按照个人缴纳一部分、集体补助一部分、政府承担一部分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筹资额度按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后养老金待遇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筹资比例按个人缴纳部分不超过筹资额的30%,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40%,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30%分担。

(二)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已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要一次性缴清;尚未达到男

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原则上要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可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分次缴纳,并按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补足相应增值收益;不能按时履行协议的,将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退还本人,同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缴纳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养老保险费标准=12R[(1.025)m-1]/0.025(1.025)m-1×应承担的缴费比例

R:养老金领取标准;

m:分摊年限。参保人分摊年限为18年,以此为基准,参保人每超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一岁,分摊年限减少一年,分摊年限最低不能少于5年。

(三)集体补助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集体补助原则上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清的,可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分次缴纳,并按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补足相应增值收益。分次缴纳的,首次缴费额不得低于应缴费额的50%,以后每年连续缴费,缴费额不得低于应缴费额的10%。

(四)政府承担部分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列支。已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人员的政府承担部分,应一次性纳入统筹账户,其他部分可作出预算分次纳入。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应根据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筹集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筹资标准调整后,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应按新的标准执行,标准调整前已参保人员的筹资标准不变。

(六)各级政府要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风险基金。提取比例和金额由各市根据土地出让纯收益情况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主要用于化解参保人的养老金调整风险和长寿风险。风险基金在土地征用时随时提取。

三、享受条件和标准

(一)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保缴费时尚未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年龄每相差一岁,达到领取年龄时,养老金领取标准增加2.5%。养老金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通过邮局、银行等社会化发放渠道及时足额发给参保者本人。

(二)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应根据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参保人从本地迁往外地,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养老保险关系留在本地,到达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直

接领取养老金。也可根据本人意愿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四)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企业应为其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也可经新就业企业的年金理事会同意,将参保资金转入企业年金。

(五)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原个人账户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享受的领取额合并,统一发放。

四、基金管理及监督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市、区)级统筹,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参保人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进入个人账户,政府筹资部分进入社会统筹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风险基金直接纳入风险金账户。被征地农民应享受的养老金应按照基金筹集比例从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中支付。当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资金不足时,从风险基金账户中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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