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2019-04-02 14:55

浅析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不仅能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而且在调节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速度一直较快,且其地位在不断上升。随着课征范围的扩大,目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已占总人口的10%左右,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最具潜力、最有发展前途的税种之一。但是,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计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影响其功能的发挥,有进一步改革的必要。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发展历程

1980年9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由此,我国制定了本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确定为800元。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该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开征“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确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将个税起征标准提高至1600元。

2007年8月15日国务院决定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 2008年3月1日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从起由1600元上调至2000元。 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以上的个税发展及改革历程来看,个税改革的主要特征为个税起征点的不断提高。而促使我国个税起征点不断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对 “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分配观的不断贯彻。同时提高个税起征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缩小国民收入差距。从改革的效果看,在一定时期内,个税改革也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的普遍提高,关于再次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呼声越来越高。2011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代表们再次提出了提高个税起征点的要求。 二、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角度来看,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客观上存在着制度落后和实施乏力的状况,其主要问题可以从税收制度、税收征管和纳税环境三方面反映出来。 (一)效率与公平兼顾问题

效率和公平是现代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对税法的基本要求,是税法的价值所在。就个人所得税法而言,最理想的状况是效率和公平并举。个税开征的初衷除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外,还在于调节贫富差距。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逐渐失效。 1.个人所得税税率及所得税负担的设计存在着不尽合理之处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率及税收负担的设计存在着不尽合理之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过多,这与当前国际上简化税率结构、降低税收负担的所得税改革趋势是不相适应的。二是对属于勤劳所得性质的“劳务报酬所得”与属于非勤劳所得性质的“财产租赁所得”和“偶然所得”等采用相同的20%税率未加以区别对待,有悖我国的社会主义分配政策。 2.我国现行的分类课税模式,难以体现公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计征模式,对纳税人的不同所得项目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征税。这种计征模式,虽然能够简化税额的计算手续,并便于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源泉扣缴”,但是难以掌握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会使那些多渠道取得收入、应税所得总额较大但分属若干税目的

纳税人税负相对较轻,而使那些收入渠道单一、应税所得总额较小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重,难以真正实现税负公平。

3.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财政功能不强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还存在严重缺陷。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不太关注纳税人的实际负担,使得个税的二次分配功能偏弱。缴纳个人所得税,是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它的目的是调整工资收入可能造成的贫富差距。可是,现行的个税制度规定过于简单,基本上是根据个人的工资收入一刀切。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工资收入只是一个纳税的基数,而最终缴纳多少,要根据地区物价水平、家庭总收入、供养人口等家庭状况来通盘考虑。两个同样年薪八万的人,如果一个是单身,一个负担着四口之家,他们的纳税额差别会非常大。

(二)个人所得税税源的漏洞问题

纵观世界各个市场经济国家,个人所得税都是最重要的税种之一,是第一大税。但是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却被人们看作是“中国税收第一难”,税款流失极其严重。对于不同类型的所得来说,同一笔所得,通过改变取得收入的次数,不但使扣除额发生改变,而且可以调整其适用的税率,扣除额和适用税率的变化均会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发生改变,由此产生更多、更大的税收漏洞。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存在漏洞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这是否说明税务机关有义务通知所有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是否意味着如果税务机关没有提醒纳税人,纳税人就不需要自主申报呢?如果查出某纳税人年收入超过12万元没有申报,但是事先税务机关没有提醒他,那么他是否能因此而免受处罚呢?所以在税务机关目前还无法准确掌握所有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人群并给予通知时,不应该在准则中加大自己的责任和风险。 2.高收入人群的界定及纳税状况堪忧

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金融系统发展滞后,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程度较低,现金交易频繁,并产生大量的隐形收入、灰色收入。目前,在中国要想搞清楚谁是真正的“富人”很不容易。

3.个体工商户等纳税散户的纳税漏洞问题

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个人工薪收入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收入所得等十余种,涵盖范围广,种类设定太繁琐,既不利于征管,又增加了征管成本,同时又留下大量漏洞,从而使一些人有空子可钻,致使税收流失相当严重。

4.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偷漏税现象严重

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个人所得税法的原则性、概括性过强,可操作性不足,给逃税者可乘之机。一部分人在纳税上存在着种种侥幸、攀比、投机等不正常心理,从而导致偷漏税现象严重。

(三)个税免征额的地区无差异带来的问题

这两年关于《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应该规定一个浮动的比例,这个浮动的目的就是考虑到地区的差异问题,考虑到地区发展的不平衡问题,有很多人费解的是:2 000元被作为一条不容逾越的“高压线”,不论你生活在北京、上海、广州,还是西部的不发达城市,一律照此办理。2 000元钱的月工资收入,在对于房价动辄数千上万的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甭说购房、供房,即使要维持个人的正常生活都不容易,而在内陆地区,相对而言就可能是高收入了。如此大的地区差异没有在个税起点上得到表现,而是采取“一刀切”的懒汉式思维,其不公平性是显而易见的。另一种观点是,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居民收入、生活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全国统一个税起征点,有利于促进地区间的公平。如果对高收入地区实行高起征点,低收入地区实行低起征点,反而将加剧地区间的不平衡,这将与个税本来的调节意义背道而驰。统一起征点的好处是简洁、明了、征收方便。因此,这之间就难免存在一些不可调和的矛盾。 二、个税改革中的基本建议

1.经济体制的改革应该稳步前进,多步到位,切忌急于求成。

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在与之相配套的个税改革也应有序进行,多步到位,如果在一次改革中税率与纳税结构都发生很大的变化,相应的纳税额也必将随之发生很大的变化。如果纳税额增加过多,势必减少社会消费额,导致消费紧缩,内需不足;反之税额减少的幅度太大,将会较少政府的财政收人,影响政府财政调控的力度,加剧社会两极分化。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应该是分步实施,第一步仅是提高起征点,第二步才会涉及到累进税率和级别区间范围,这样才会在保证相应体制下,经济平稳发展的同时,实现体制的转型,否则,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将会难产。 转 2.制定中国式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模式.

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由于对不同性质所得采取不同的税率,不具有累进调节作用,所以被认为是公平性较差的税制。而且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在我国的实践已经表明这种模式与我国的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因而改革势在必行。综合课征模式考虑了纳税人包括各种收人在内的总收人水平,以总收人作为纳税的参考,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建立至少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个人收人的完全货币化;二是有效的个人收人汇总工具;三是便利的个人收人核查手段。但是,目前中国的征管手段还较落后,电子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选择综合所得税制并不符合实际。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特别是经济发展的水平,为了既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又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近期内较佳的选择是采取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即:“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3?实行“免征额”差别制.

所谓免征额,就是俗称的“起征点”,意指考虑到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不被课税的原则,从征税对象中扣除一部分生计费用,免予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的收人小于免征额时,不征税;超过免征额时,只就超过部分征税。

当前由于经济发展的地区性不平衡加剧,东西部经济及城乡经济的经济鸿沟不断加大,不同地区居民的收人差距日益加大。对于广大纳税人来说,经济落后的地区当然是有利的,因为这有可能高于他的基本生活标准,这意味着纳税人有一部分收入虽然在基本生活费用之上却没有予以征税。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由于人们的基本生活费用已经超过了统一的标准,在征税的时候有可能对于一部分在基本生活标准以下的部分予以了征收所得税,严重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因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应严禁全国一盘棋,应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应采取不同的税额扣除标准。

4相应的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必须与新的税收模式配套建立。

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需要很长的时间,但它们是个税改革的先决条件。因为个税改革往往是先改征管,而个人信用制度直接或间接从多方面影响着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征管,所以在税改中建立相应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便变得相当迫切。同时,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不能很好地得到证明。目前中国所采取的主要是个人所得税缴纳税源扣税为主,个人自主申报为辅的做法,因此大多数人只是被动缴税,而无主动纳税的记录,没有个人纳税的申报和税票证明。其最直接的结果就是,我们无法证明自己是纳税人,也无法证实自己到底缴了多少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冲突便变得异常的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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