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授课教案(定稿)(2)

2019-04-02 15:32

跟单信用证,向卖方/出口商保证凭相符单据开证行承诺一定付款。

? 易货贸易方式采用对开信用证方式,比普通信用证复杂一些。

? 转口贸易方式采用背对背信用证方式。转口贸易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买卖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转手进行。

? “三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组装)“一补”(补偿贸易)贸易方式可选择互用电汇方式,或互用托收方式,或对开信用证方式,或互开保函方式,比单纯对开信用证复杂一些。

? 出口信贷扶持的资本货物交易采用开立信用证与进口买方信贷相结合的方式,比互用汇款、托收等方式复杂一些。

? 大型成套设备交易采用预付定金和延期付款信用证,或与分期付款信用证相结合的方式,比信用证与买方信贷相结合的方式复杂一些。

? 用投标贸易方式采购大型成套设备需要开立投标、履约、退还预付金保函,还要开立即期或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最复杂的一种结算方式,这里的保函还可以开立备用信用证代替。

? 见索即付保函是使用于委托人/申请人违约时,受益人因此遭受损失,担保银行保证赔付受益人损失的承诺书。

(四)国际结算适用的国际规则

随着国际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贸易与非贸易结算规则不断增加,日趋完善。现将适用规则列明如下:

1992年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458号); 1992年的《多式运输单据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481号); 1993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00号); 1995年修订的《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 1996年的《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5号);

1998年的《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90号); 1999年修订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60号);

2000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 2002年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eUCP1.0版)》;

2002年的《关于UCP500等的意见汇编》(国际商会出版物第632号); 2003年的《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国际商会出版物第645号);

2007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eUCP)1.1 版本》;

2007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出版物第600号,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2007年修订的《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国际商会出版物第681号);

2008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725号)。

2010年7月1日生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国际商会出版物第758号)。

(五)国际结算与外汇管理

1996年12月,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实现了完全可兑换,即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办理经常项下国际结算业务时,可以直接持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大大便利了境内机构和个人的用汇。 【参考文献】

1.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http://www.safe.gov.cn。 2.《中国国际收支报告》(2006)。 【复习及自测练习】 1.什么叫国际结算?

2.国际收支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有什么关系?

3.按照使用结算支付手段的不同,国际结算业务大体可以分为四类: (1) ;(2) ;(3) ;(4) 。 4.国际结算方式的类别大体可以分为三种,即:(1) ;(2) ;(3) 。

5.国际结算方式的付款时间可以分为:(1) ;(2) ;(3) ;(4) ;(5) ;(6) ; 6.银行托收业务适用的国际惯例是 ;

跟单信用证业务适用的国际惯例规则是 。 【参考答案】

1.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论是个人、单位、企业或政府间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的外汇收付业务,叫做国际结算。

2.一个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通常由物价稳定、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四大目标组成。国际收支统计是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依据。 3. (1)现金/货币结算;(2)票据结算;(3)凭单结算;(4)电讯结算。 4. (1)汇款;(2) 托收;(3)信用证。 5. (1)预先付款;(2) 装运时付款;(3) 装运后付款;(4)交单前付款;(5) 交单时付款/即期付款;(6)交单后付款/远期付款; 6.《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出版物第600号)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本章导读】

本章阐述了三种常用的结算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在汇票方面,论述了汇票的定义、构成有效汇票的必要项目、汇票当事人及其权责、汇票的票据行为及其融资贴现。在本票方面,阐释了本票的定义、构成有效本票的必要项目、本票与汇票的比较、本票的不同形式。在支票方面,论述了支票的定义、构成有效支票的必要项目、支票的划线和止付的类型。

三种票据的功能有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信用手段,重点论述信用手段起源于票据融资业务,包括英国的融通汇票、美国的银行承兑汇票、福费廷等业务。

简要介绍了我国的汇票和本票。 【重要概念】

汇票 本票 支票 债权人 债务人 持票人 正当持票人 出票 背书 承兑 参加承兑 保证 贴现业务 拒付退票 拒绝证书 追索权 旅行支票 流通存单 国库券 支票划线 票据清算 票据清算所 融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福费廷 【重点难点】

1. 使用英文常用术语表达汇票全部内容。

2.已知汇票的必要项目,学会开出一张汇票还要学会做成背书、承兑、保证的票据行为。

3.计算远期汇票的付款到期日。

4.学会贴现率和贴现天数,计算贴现息和净款。 5.本票和汇票的异同。 6.支票和汇票的异同。 7.福费廷业务。 【本章大纲】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流通的形式 二、票据的法律系统 三、票据的特性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定义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三、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

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责任 五、票据行为 六、汇票的贴现 七、汇票的种类 第三节 本票

一、本票的定义

二、本票的必要项目 三、本票与汇票的异同 四、本票的用途 五、本票的不同形式 第四节 支票

一、支票的定义 二、支票的必要项目 三、支票的划线 四、支票的止付

五、支票与汇票的不同点 六、支票的种类 第五节 票据的功能

一、流通手段

二、支付手段与票据交换 三、信用手段

第六节 远期票据融资业务

一、英国的融通汇票 二、美国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七节 我国汇票、本票及其法规简介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它作为某人的、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

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本章研究的票据主要是狭义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票据流通的形式

票据分别采用下列三种形式转让流通。 (一)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

过户转让(Assignment)或通知转让必须:

1.写出转让书的书面形式,表示转让行为并由转让人签名。

2.在债务人那里登记过户,或书面通知原债务人,不因债权人更换而解除其债务。

3.受让人获得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4.在三个当事人之间,即债权转让人、债权受让人以及原债务人之间完成转让行为。

采用过户转让的票据有股票、人寿保险单、政府证券、债券等,它们不是完全可流通的证券。

(二)交付转让

交付转让(Transfer)可以:

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而转让票据,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2.受让人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

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并不优于前手,而是继承前手权利,还要受到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4.是在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 采用交付转让的票据有提单(B/L)、仓单(Warehouse Receipt)、栈单(Dock Warrants)、写明“不可流通”字样的划线支票或即期银行汇票(Not Negotiable Crossed Cheque or Demand Draft)等,它们是准流通证券(Quasi-negotiable Instruments)或半流通证券(Semi-negotiable Instruments)。

(三)流通转让

流通转让(Negotiation)可以是:

1.转让人经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票据给受让人,受让人善意地支付对价取得票据,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2.受让人取得票据,即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

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优于其前手权利,即受让人的权利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4.它是在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 采用流通转让的票据有汇票、本票、支票、国库券、大额定期存单(Certificate of Deposit)、不记名债券(Bearer Securities)等,它们是完全可流通证券(Negotiable Instruments)。 二、票据的法律系统

(一)英美法系:

英国于1882年颁布施行的《票据法》(Bills of Exchange Act),由习惯法、特别法以及许多判例而编成的。该法共计97条。

美国于1896年制定《统一流通票据法》(Uniform Negotiable Instruments Law)。1952年制定、1962年修订的《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的第三章商业票据(Commercial Paper)中,对汇票、本票、支票和大额定期存单作了详细的规定。美国的票据法律是在英国票据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

(二)大陆法系

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挪威、波兰、苏联、瑞典、瑞士、巴西、日本于1930年批准了所谓的《1930年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s of 1930),包括以下三部公约:规定了汇票和本票统一法的公约(Uniform Law for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某些与汇票和本票相关的法律冲突的公约,以及有关汇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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