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83、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84、我委水利前期和科研项目实施项目库管理制度。
85、《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前期及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每个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开展期内,最多可以担任两个项目的负责人。
86、2008年7月,国务院批复了我委上报的《黄河流域防洪规划》。
87、水沙调控体系主要由已建的干流龙羊峡、刘家峡、三门峡、小浪底和支流陆浑、故县以及拟议中的干流碛口、古贤、黑山峡河段工程和支流上河口村、东庄等控制性骨干工程组成。
88、《黄河流域防洪规划》中黄河下游堤防设防标准为防御花园口22000m3/s 洪水标准。
8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90、《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91、《水法》规定,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92、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93、实践证明,在黄河堤防加固中,放淤固堤优点最为明显,既可以提高堤防的整体稳定性,又有一定的疏浚减淤作用,同时对改善生态环境十分有利。
94、南水北调工程应以“三先三后”原则为指导: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
95、《黄河流域防洪规划》近期目标,到2015年,初步建成黄河防洪减淤体系。
96、《黄河流域防洪规划》远期目标,到2025年,基本形成黄河下游水沙调控体系,防止河床抬高,维持下游中水河槽稳定,局部河段初步形成“相对地下河”雏形,基本控制下游游荡性河段河势。
97、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98、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
99、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100、水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101、水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保护水工程的义务,并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102、水事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 103、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
104、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政处罚。
105、委托实施水行政处罚,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受委托组织签署委托书。
106、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应当以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水行政处罚。
107、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和期限内实施水行政处罚的行为后果,由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108、听证主持人由水行政处罚机关指定水政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109、世界水日为每年的3月22日。
110、我国的人均水资源量只有23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是全球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
11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112、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11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
114、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须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
1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16、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117、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118、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119、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20、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121、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
122、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123、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124、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125、生活用水水源地水质应在Ⅲ类以上。
126、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是水行政主管部门。
127、《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
128、关于河道清障和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的改建或者拆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129、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130、听证由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具体工作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
13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132、除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以外的其他河道、湖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13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在报请国家批准时,应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13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35、凡报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一经批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136、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137、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 138、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
139、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
140、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141、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142、当江河、湖泊、水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时,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情况紧急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
143、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44、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
145、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
146、跨河、穿河、穿堤、道路、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147、全国主要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制订。
148、黄河流域的暴雨,主要集中于盛夏的7、8月。
149、黄河“下大洪水”主要由三门峡至花园口区间洪水组成。
150、黄河下游汛期洪峰编号是按照花园口水文站洪峰流量确定。 151、黄河上游与中游的分界处在内蒙古托克托。
152、小浪底水库的调节性能是不完全年调节。
153、就凌汛而言,黄河下游河段属于不稳定封冻河段,但是宁蒙河段为稳定封冻河段,凌汛期长达4~5个月。
154、黄河下游难以治理的症结是泥沙。 155、2002年7月14日,国务院批复了《黄河近期重点治理开发规划》。其中将“上拦下排,两岸分滞”作为控制黄河洪水的方略,将拦、排、放、调、挖作为处理和利用黄河泥沙的方略。
156、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157、防洪区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防洪保护区。
158、黄河堤防的主要作用是防洪。
159、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60、黄河是我国西北、华北地区的重要水源,承担着全国12%人口、15%耕地和50多座大中城市供水任务。但就其河川径流量来说,仅居我国七大江河的第四位。根据1919~1975年56年系列研究成果,花园口站多年平均天然河川径流量为559亿立方米。
161、黄河水资源开发利用率目前已接近80%。(20世纪90年代以来,黄河年平均天然径流量450亿立方米,可实际耗用量已达350亿立方米,水资源利用率达80%)
162、《黄河水量调度条例》于2006年7月5日国务院第14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黄河水量调度条例》适用范围为十一省区市的黄河水量调度和管理。十一省区市包括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青海、四川、河北、天津。
163、黄河水量统一调度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