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问题研究

2019-04-02 17:45

漳州理工职业学院

《增值税的问题研究》期末考核

题目:增值税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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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指导老师:

2016年7月15日

一、增值税会计的理论框架

(一)增值税会计理论结构的基础和原则

《税法》上对增值税的定义是: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

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早在1917年,美国学者亚当斯(T.Adams)就已经提出了具有现代增值税雏形的想法。1921年,德国学者西蒙士(C.F.V.Sismens)正式提出了增值税的名称。尽管增值税和会计改革进展很快,他们之间存在的矛盾却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增值税税法的目标是对社会生产中各环节的增值额及时、连续、公平地征税,而会计的目标是向企业的财务利害关系人提供有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在处理某项涉及增值税业务时,会计和增值税税法在收人确认原则上、处理方法上及处理时间上必然会产生差异。例如,在确认企业收入时,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而增值税税法为了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则要求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来确定;又如,如果按照增值税税法,并非是本期购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就能够在本期对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是等待以后经审核符合抵扣条件后,才予以抵扣,这也就是所谓的增值税会计的时间性差异。这就为增值税会计理论结构的构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亦即增值税会计理论结构构建的基础。

(二)增值税会计理论结构的构建

在《税收与企业》中曾提到在构建增值税会计理论结构时,应当借鉴其它会计分支的理论结构,结合增值税会计的特点,来构建增值税会计的理论结构。对增值税会计理论结构的构建,本文主要介绍增值税会计基本理论。

增值税会计的基本理论从以下两方面介绍: 1、增值税会计的对象:

《税法》一书中说到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其中“增值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购入的货物或取得的劳务的价值基础上新增加的价值额。这是其理论上的增值额,即商品价值(C十V+M)扣除在生产上消耗掉的生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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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转移价值(C)后的余额(V+M)。虽然税法规定的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存在差异,但是其基本内容是大致相同的。就增值税税额的形成过程而言,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可表示为应税商品或劳务的价值扣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那么,在会计上,就要求从购进货物或劳务开始,到产品价值的实现,乃至延伸到税款的申报缴纳,都要对其资金运动进行反映与监督。也就是说,增值税会计的对象是增值税款的形成缴纳过程,即从采购开始,到产品价值的实现和增值税款的申报与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无采购环节)全过程的资金运动。 2、增值税会计的目标、基本前提和要素:

在罗新运的《税法与纳税会计》一书中说到增值税会计的目标是联系增值税会计理论与实践的桥梁。增值税会计的目标,基本上有两个,一是正确核算增值税经济业务,准确确定应纳增值税额,确保税款及时、足额人库和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二是反映和监督企业经营活动的合理与合法,提供可靠的涉及增值税活动的经济信息。就前者而言,增值税会计的目标是增值税税法的反映,作为专门处理增值税业务的会计分支,它必须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严格按税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只有这样,增值税税款才能够及时、足额人库,国家财政收入才有保证;就后者而言,作为一种专业会计,它必须能够向企业内部、外部各种信息使用者提供增值税经济信息,帮助他们进行预测和决策。

二、增值税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增值税会计存在的问题

1、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要求

(1)不符合相关性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预测。如上所述,将增值税信息排出在存货、收入、成本和费用之外,使得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无法了解企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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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真实会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甚至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从而降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2)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模式恰恰只是考虑了增值税流转形式,而忽略了增值税影响企业的经济实质,因而是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 2、影响财务报表质量

因财务会计对增值税的处理受税法的影响过大,致使增值税会计信息的利用价值大打折扣。主要表现在:①对利润表:由于营业收入不含增值税,增值税也不能作为费用进入利润表,致使企业利润的形成过程无法完整地呈现出来,报表使用者也就无法确知增值税对当期损益的影响;②对资产负债表:由于成本、费用、收入、存货、固定资产等一系列概念都发生了变形,报表使用者无法按照会计的定义来把握这些概念及相关的财务比率,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③对现金流量表:现代企业越来越重视现金流的质量,对其预算的准确性也是相当关注,但由于应交增值税中已交税金和本期增值税税负的差异造成关于增值税的现金流的预算与实际相差较大;④对合并报表:不同行业之间、不同规模的企业之间缺乏合并依据,尤其是对集团公司和跨国公司,因缺乏可比性,势必给会计报表的比较与合并造成困难;⑤会计报表分成两大板块: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会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存货类项目为不含(增值)税金额;缴纳营业税的非生产性服务企业,其会计报表中的这些项目却为含(营业)税金额。口径的不同影响了两类报表的可比性、相关性,也使得两大板块报表的合并缺乏解释基础

(二)增值税会计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增值税制的问题

与具有百余年历史的所得税相比,增值税尽管是一颗冉冉升起的新星,但毕竟历史太短,类型较多,在征收范围、税率、扣除率等方面也存在较多问题,尚不成熟和规范。然而对各国政府来说,它又具有很大的吸引力——能够及时足额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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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财政收入。在《涉外税务》中也曾提到增值税的一些会计处理问题。因此,在税制设计上更多地体现实用主义色彩而不是以增值税理论为基础,也没有像企业所得税那样借助于会计,而是倚重于“发票”。在“便于征管、便于稽查”的旗帜下,却忽视了征管成本也是影响政府实际可支配财力的重要因素。 2、增值税理论研究的偏颇

流转税不论是价外计税、还是价内计税,都是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其税负转嫁都受供求关系(弹性)的影响。然而,在《增值税制国际比较》中,却断言“增值税本身并不构成各中间环节纳税人成本的组成部分,在其财务报表中也不表现为支出项目。这是因为,尽管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就其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但他实际上只是代政府征收税款,代消费者缴纳税款,纳税人生产经营每一阶段上所征的税款都全部包含在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格中,纳税人已付的税款在每次销售时都将从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消费者才是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或者说实际负担者。在这种认识下,企业只不过充当着代理人的角色——代政府收税、代消费者缴税,我们将其归纳为“代理说”。“代理说”完全站在政府的角度看增值税,将增值税视为与企业“自己的”营利活动“没有关系”,企业不必、也不能将增值税作为一项费用支出列入利润表。

3、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只重表象

当我国将增值税作为一个主要税种征收时,只能参照征收增值税的大陆法系国家的会计模式来建立自己的增值税会计。由于增值税会计缺乏正确的理论支撑,在会计处理上,完全拘泥于增值税的价外计税形式和扣税机制,将增值税的流转特征等同于其税负转嫁,表现为“增值税与企业净利润的计算无关”。在会计处理上,增值税似乎成了一个代收代缴的税种。如果以增值税具有转嫁性作为对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解释,那么,同样具有转嫁性的其他间接税(营业税、消费税等)是否也应进行同样的会计处理呢?若是,利润表中就只剩所得税了,这样的会计报表还能可靠、还能相关吗?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紧紧追随增值税“价外计税”的表象,既不符合会计的某些原则(质量特征),也不能反映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的实质;在同一套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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