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义务
1.熟悉相关的规范标准,在市建筑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下,按时参加安全技术专业学习和有关方案论证工作,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论证审查工作,对方案的施工安全可靠性、施工可行性提出具体的意见,对论证意见负责;
2.被选定并且已接受邀请的专家,应按规定时间参与论证,不得缺席、无故迟到、早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论证工作的,应至少提前2天告知论证工作组织方。
3.对参加论证的安全技术方案要认真阅读、审查,发现方案中的问题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意见;
4.参加论证的工程发生险情时,有义务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5.廉洁自律,积极参与主管部门组织的学术研究、技术咨询、教材编写、培训辅导等工作,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贡献力量;
6.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7.长期保持与市建筑业协会的联系,服从市建筑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所在的工作单位应支持配合专家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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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为确保论证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专家库专家如遇有下列情况的,应自觉提出回避:
1.由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承建、监理或参建的项目; 2.论证项目所在区的质量、安全监督站的专家;
3.与该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项目管理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专家;
4.施工单位认为不适宜参与该项论证的专家,可提请市建筑业协会核实后决定是否调换;
5.其他影响评审工作客观、公正性的情况;
第十二条 专家如遇特殊情况,如出差、休假等,可向市建筑业协会提出申请,在论证管理系统中短期暂停抽取资格;或由于工作调动,长期在外地,需向市建筑业协会提出申请,在论证管理系统中长期暂停抽取资格,如需恢复资格,需经市建筑业协会审核。
第十三条 佛山市建筑业协会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个人档案。成立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对专家实施年度考核,对不称职的停止其专家聘用资格;对业绩突出的每年给予表彰,并作为续聘的优先条件。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分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 (一)专家参加论证被建设管理部门评价为“好”的次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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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70%(含)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年度考核评为优秀:
1.接受邀请率达100%,参加论证5次(含)以上; 2.接受邀请率达80%(含)以上,参加论证15次(含)以上;
3.接受邀请率达50%(含)以上,参加论证25次(含)以上;
4.接受邀请率达50%(含)以上,参加论证10次(含)以上,且担任组长率达50%(含)以上。
(二)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称职:
1.专家参加论证被建设管理部门评价为“差”的次数达30%(含)以上,且参加论证次数达5次以上的;
2.接受邀请率小于20%,且参加论证次数小于3次的。 (三)未被评价为优秀或不称职的专家,评价均为合格。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后方可继续担任专家。
第十六条 聘用期内,年度考核均获得合格评价以上的,在专家自愿的情况下,可由市建筑业协会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核准直接续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建筑业协会即时停止专家的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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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续五次被抽中参与论证均不接受邀请的; (二)被抽中并且已接受邀请的专家,一年内三次因故缺席论证会的;
(三)聘用期内工作调动,新单位不同意其参加本项工作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五)恶意抵毁被论证单位的声誉,故意报复打击、强行索取财物的;
(六)以论证专家的名义从事与论证工作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故意损害论证管理机构、侵犯论证相关单位合法权益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给予暂停或取消专家资格的处理,并予以网上公告:
(一)不履行专家义务,无故缺席或找人替代论证的; (二)专项方案论证结论为“通过”或“修改后通过”,但施工方案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明显安全隐患的;
(三)按论证方案实施,排除外在因素而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以专家名义参加本单位施工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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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被取消专家资格的,三年内不得聘任为专家。
第十九条 市建筑业协会对每年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专家给予通报表彰,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专家所在单位进行诚信加分:
第二十条 非我市单位的技术人员,已进入省或国家级专家库的,市建筑业协会可视情况单项聘用其任我市专家。
第二十一条 佛山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接受对违反本细则的投诉。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佛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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