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五)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市级以上”指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
3.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课题等级,参照有关行业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省(市)、部委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4.本资格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5.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难题的人员。 6.“市级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或市级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