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法学法条(2)

2019-04-02 19:52

(3)第(九)~(十四)项是行政权,其中应注意的是第(十一)~(十三项): ①第(十一)项,请注意“改变或撤销”5个字,并比较第67条第(七)、(八)两项的规定,切勿混淆。 ②第(十二)项,请与第89条第(十五)项比较记忆。

【重点法条】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意思分解】

1、重点掌握宪法修改的特殊规则。 2、识记法律及其他议案的多数表决规则。

【重点法条】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意思分解】

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知识点,应掌握:

1、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四类人员组成(第1款),委员长会议由三类人组成(第68条第2款)。 2、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的关系:

(1)全国人大选举、罢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第3款); (2)前者向后者负责并报告工作(第69条); (3)二者每届任期相同(第66条第1款)。

3、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任职资格限制(第4款)与连续任职限制(第66条第2款)。 4、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调查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的关系(第70、71条)。 5、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职权,其地位非常重要: (1)第(一)、(四)项是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都是独有的; (2)第(二)、(三)两项是立法权,请注意其范围;

(3)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是监督权,对后两项内容应予高度重视; (4)第(九)~(十三)项是人事权,注意与第62条相关内容的比较;

(5)第(五)项、第(十四)~(二十)项是重大事务决定权,其中第(二十)项比较重要,请比较第89条第(十六)项的内容。 【不要混淆】

1、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都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修改宪法权专属于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可以解释宪法。 2、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补充基本法律和解释法律。 3、注意第67条第(十一)与(十二)项之区别。

4、第65条第4款禁止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的三类职务是指任何级别的职务,而不仅仅指中央国家机关职务。 5、第66条第2款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的人员不包括秘书长和委员。 【重点法条】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意思分解】

限于篇幅73-75条没有一一列出。全国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提起议案权(第72条);提起质询案权(第73条);人身特别保护权(第74条);言论免责权(第75条)。

【重点法条】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意思分解】

有关国务院的规定是《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的考试重点,应予重视。 1、了解国务院的性质与法律地位(第85条)。

2、国务院由七类人组成(第86条),其中“各部部长”包括了央行行长。这七类人也正是国务院全体会议的全体成员(第88条)。 3、国务院常务会议由四类人组成,即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第88条第2款),前三类人有连续任职限制,而秘书长没有连任限制(第87条第2款)。

4、重点掌握第89条国务院的各项职权,尤其是第(十三)~(十六)项。 5、国务院实行首长负责制(第86条第2款、第90条)。 6、注意审计机关在谁的领导下行使审计监督权(国务院总理)。

【重点法条】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意思分解】

《宪法》第三章第五节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第96条的第2款,即乡级人大不设常务委员会;

2、第97条,应记住直接选举的适用范围(县级以下含县级直接选举,县级以上不含县级间接选举); 3、第98条,是宪法修正案第11条的内容,前文已有表述;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意思分解】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详细分解评述。 1、民族自治地方

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2、民族自治机关

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一般行政区域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112条)。为保证国家司法制度的统一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是民族自治机关,不行使民族自治权。

3、民族自治权

包括七项,其中重点要掌握民族立法自治权:①制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请注意其立法程序;②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意思分解】

尤其需要注意法院与检察院在监督、领导、负责上的不同。 1、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

2、法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负责;检察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附录一:

《2004年宪法修正案》(新修订内容历来是考试的重点) 现将《04宪法修正案》编成顺口溜,供大家记忆。

三个文明三代表,特色道路政策好;四国战线来建设,特区选人当代表; 征收征用土地难,公益依法要补偿;私营经济要鼓捣,监管在后别忘了; 不侵私产保人权,社会保障要健全; 主席访问不戒严,乡长一曲唱五年。 意思分解如下:

三个文明三代表,特色道路政策好;

(这里记忆以上三个关键词就可以了,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增加了“三个代表”的指导思想。“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四国战线来建设,特区选人当代表;

(有两个知识点:①04年增加了“在爱国统一战线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样,现在就一共有“四个者”, 所以大家记为“四国战线”;②04宪法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增加了特别行政区的代表。)

私营经济要鼓捣,监管在后别忘了;

(注解:“鼓励、支持和引导”,浓缩记忆为“ 鼓捣,” “捣”是“支持”的“持”半个加“引导”.对于私营经济,大家可以对照82年原文,88、99年的修正,感受国家对私营经济地位的逐步提升。引用04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

公益土地依法律,征收征用要补偿;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不侵私产保人权,社会保障要健全;

(有两个知识点,① 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②另一个知识点,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主席访问不戒严,乡长一曲唱五年。

(有两个知识点,① 04宪法将“戒严”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 另外增加了“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权利。②乡长为何能唱“五年”? 04宪法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以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是三年。乡长唱的啥“曲”呢? 04 宪法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附录二:

《立法法》相关知识

立法法相对比较简单,与宪法联系也较紧密,历年考题也有所涉及,但《立法法》的程序性较强,加之各类立法主体的头绪较多,使得考生掌握起来有一定难度,故单独后附后着重讲解重要条款。

【重点法条】?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意思分解】?

1、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立法机关,二者的立法权限分工是:? (1)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律;?

(2)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本章中的“法律”一词为狭义用法,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部分补充、修改基本法律。 2、掌握只能制订法律的事项,尤其是第(四)到(九)项。

【重点法条】?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意思分解】?

关于授权国务院行政立法,应注意掌握:? 1、不能授权立法的事项(第9条的但书规定)。? 2、第10条第3款,禁止转授权。? 3、授权具有期限性(第11、56条)。 【重点法条】?

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意思分解】?

以上是对提出法律案的主体的规定。?

1、掌握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九大主体。特别注意代表联名的,要求30人以上。? 2、掌握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七大主体,特别注意委员联名的,要求10人以上。?

3、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中,国务院等五个机关是双重主体,应注意两个主体的差异所在。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二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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