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方案
-------虚拟股份(干股)激励
第一章 总则
1.1股权激励方案的目的 第一条 股权激励方案的目的 1.1股权激励方案的目的
(一)进一步使营销管理团队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挂钩,保证营销管理团队的营销管理及决策符合股东的长远利益,激励他们为公司创造长期价值并追求公司的持续发展; (二)吸引和保留关键人才。 1.2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原则
第二条 股权激励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即个人的长远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价值增长相联系,收益与风险共担; (三)近期内不改变原有股权结构。
第二章 股权激励方案执行与管理机构
2.1股权激励方案执行与法务部的设立
第三条 公司设立法务部作为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法务部会对董事长负责,向董事长及股东大会汇报工作。 2.2法务部的职责
第五条 法务部在股权激励方而的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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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股权激励方案的具体条款,包括激励对象、执行方式等: (二)定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可以变更或终止股权激励方案。
第三章 股权激励方案的内容
3.1股权激励对象
第六条 股权激励对象为公司营销管理团队,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
3.2股权激励方式 第七条 虚拟股份(干股)
本方案中所称虚拟股份(干股)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份,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虚拟股份的发放不会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所有权结构。
3.3 股份授予频率及期限 第八条 虚拟股权分红权激励期限
(一)虚拟股份在每届经营班子组成时授予一次,此后每年可以根据营销管理团队职数的变化予以调整。 (二)虚拟股权分红权激励期限
本通知书所述之分红权激励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则上为长期有效,公司董事会有权每一年就该激励进行评估,并根据公司实际发展情况秉承共赢原则进行优化和调整,上述可能的调整由公司颁发正式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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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股份总额度的数量:
第九条 虚拟股份:公司给予营销管理团队股权的IO%。 3.5 满足以下考核条件才可以获得虚拟股权 第十条 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考核要求
1)所有营销管理团队每年年度完成总销售营业额总计1500万人民 币以上(含I500万人民币)。 2)公司净利润约30%以上(含30%)。
3)销售额以每年年度计算,不得跨年累加销售额。 第十一条 对总监的考核要求:
1)其负责的团队每年年度完成销售营业额总计300万人民币以上(含300万人民币)。
2)销售营业额的净利润约30%以上(含30%)。 3)销售额以每年年度计算,不得跨年累加销售额。 3.6虚拟股权的分红方式
第十二条 虚拟股份中各管理层级别的分配比例:
1)若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级别符合本方案第十条款,则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级别总共享受50%虚拟股份分红权,其中总经理享有30%虚拟股份分红权,副总经理级别总共享有20%虚拟股份分红权,否则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不得享有相应的虚拟股份及分红权。
2)若总监级别完成本方案第十一条款,则总监级别总共享有50%虚拟股份分红权,满足条件的总监分红按业绩名次比例分配分红利润,否则总监不得享有相应的虚拟股份及分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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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按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方式进行,年前由公司财务部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各个管理层级别获得的虚拟股权分二次阶段性分红:
1、当年度年前10个工作日分配当年给各个管理层享有的虚拟股份分红的50%,第二年8月10日分配上年的各个管理层享有的虚拟股份分红的30%,第三年5月1日分配剩余各个管理层享有的20%分红。
(注:当年满足条件可以获得虚拟股权时,公司在当年年度已计算出虚拟股权分红总额)。
第十五条 年度净利润计算方法
(一)年度净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费用-所有税费 其中:
销售收入:指本销售部的销售额 成本:为销售部购进产品的进货成本
费用:包括本销售部经营所涉及到的房租,装修费用,水电,回 扣,物流,资金占用费用以及其他经营所需的所有相关费用。
第四章 持有股份的权利和义务
4.1持有虚拟股份的权利
第十六条 持有虚拟股份人员享有的权利如下:
(一)分红权:已经确定授予营销管理团队的虚拟股份产生的分红归个人所有;
(一)表决权:无表决权; (三)转让权:无转让权和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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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持有虚拟股份的义务 第十七条 持有虚拟股份的义务
1)严禁从事有损于公司利益的一切活动,包括同业竞争行为,一旦发现则公司应收回所授予的虚拟股份,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他责任。 2)激励对象符合公司考核要求,不得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及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3)激励对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被判定刑事责任的。 4)激励对象不得在任职期间,有受贿、挪用、贪污盗窃、泄漏公司商业秘密、严重损害公司声誉与利益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5)不得采取短期行为虚报业绩、进行虚假会计记录的。 6)激励对象若主动离职的,按自动放弃获得虚拟股权资格。
第五章 股份退出
5.1退出条件 第十八条 退出条件
(一)正常离职:从离职之日起所授予虚拟股份自动丧失; (二)退休:从退休之日起所授予虚拟股份自动丧失; (三)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同退休处理。
第十九条 强制退出条件。当营销管理团队发生以下情况,公司应强制收回所授予正常退出条件。当营销管理团队发生以下情况,公司应收回所授予虚拟股拟股份:
(一)自动离职:从确认之日起一个月后,所授予虚拟股份及分红权自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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