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保费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版)
目 录
总 则 应收保费定义 管理组织 应收保费管理 系统关停
超长期应收保费及离司人员应收保费清理考核及奖惩 附 则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销售队伍诚信建设,规范销售行为,改善公司资产质量,有效管控经营风险,特制订《应收保费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版)。
第二条 应收保费的管控针对不同的业务环节明确管理责任部门,实行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 应收保费管理采取事前、事中过程监控以及事后考核相结合的管控方式,重点防范自然人交费业务、渠道业务、分期付费业务、个人代理业务的应收风险。
第四条 应收保费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 (一)存在机构资金断流的危险; (二)掩盖真实赔付率、费用率状况; (三)降低公司资金运用效率;
(四)不符合规定的交强险应收存在外部监管风险; (五)易于造成销售员工坐支或挪用、侵占保费的行为,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第二章 应收保费定义
第五条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向投保人收取而尚未收到的保险费。
第六条 保费应收率
应收保费余额
保费应收率= × 100%
滚动12个月的保费收入
其中:“应收保费余额”指财务报表期末应收保费余额;分母“滚动十二个月的保费收入”系指滚动十二个月财务报表保费收入。
第七条 超期应收保费:超过约定缴费期限的应收保费;长期应收保费:帐龄超过90天的应收保费;超长期应收保费:帐龄超过365天的应收保费。
应收保费的账龄自保单的起保日或核保日按属后原则计算。
第八条 应收保费坏帐准备,是根据应收保费帐龄提取的准备金,应收保费坏帐准备冲减机构变动费用预算可使用额度。
第三章 管理组织
第九条 总公司应收保费主管部门为财务部,销售管理部为共管部门,合规法律部、各产品部门为协管部门。
总公司财务部管理职责:
(一)组织完善应收保费管理办法;
(二)全系统应收保费关键指标的确定及监控; (三)应收保费异常机构指标监控;
(四)保费应收率考核结果的计算、公布;
(五)系统垃圾数据的审核,并上报集团信息技术中心进行清理;
(六)应收保费超标机构系统关闭开启审核。 总公司销售管理部管理职责: (一)协助完善应收保费管理制度;
(二)负责应收保费分机构计划控制率的确定; (三)负责对全系统应收保费状况的分析及预测; (四)负责全系统应收保费管理的过程控制; (五)应收保费超标机构系统关停初审; (六)负责系统应收保费垃圾数据处理的初审; (七)参与对机构应收保费情况检查。 总公司合规法律部管理职责:
(一)对超长期应收保费及确需启动法律程序进行清理的超长期应收保费组织清理;
(二)为应收保费清理中的诉讼、法律问题提供支持。 总公司产品部门管理职责:
(一)分期付款业务承保审核、监控; (二)参与审核、处理应收保费有关工作; (三)负责系统应收保费垃圾数据的核实。
第十条 各二级机构应指定销售管理部或财务部中为应收
保费的主管部门,指定主管部门外的销售管理部或财务部、产品部门等部门为协管部门。应收保费主管部门和应收保费管理岗为应收保费管理的牵头责任部门/人。二级机构负责人和三级机构负责人为本机构应收保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本机构应收管理工作,将保费应收率控制在上级公司下达的管控指标范围内。
分公司应收保费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落实执行总公司的应收保费管控政策; (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公司的应收保费管理办法,明确具体的管控措施、操作流程和处罚规定;
(三)将保费应收率控制在总公司下达的管控指标范围内; (四)组织和协调各部门加强应收保费管理; (五)指导、检查所属各分支机构及销售团队应收保费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所属各分支机构及销售团队应收保费指标考核;
(七)负责提交系统应收保费垃圾数据清理申请; (八)负责分公司应收保费状况的分析及预测,为总公司提供应收保费统计数据及相关情况。
分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岗职责:
(一)负责具体实施应收保费管理制度;